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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偷越国境 三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04-02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国(边)境可不是想出就出、想进就进的,偷越国(边)境,属于违法行为,后果很严重!近日,西畴县人民法院快审快判,依法审结两起偷越国境罪案件,涉案的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

案情回顾

案件一:2014年,被告人陶某携子邓某聪从越南河江省安明县某村流窜至中越边境线,从麻栗坡县杨万乡某村非法进入我国境内,随后到西畴县法斗乡某村与该村邓某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0年9月被公安机关查处并遣送出境。次年2月,二被告人再次偷越国境进入我国境内居住生活,同年8月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件二:2018年11月,被告人熊某在未持有效证件的情况下从红河州河口县非法入境到我国境内,在文山州境内打工,2020年10月被公安机关查处并遣送出境。2021年3月,熊某再次非法进入我国境内,到西畴县鸡街乡某村居住生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偷越国(边)境罪的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陶某及其子邓某、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因偷越国境被遣送出境后再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已构成偷越国境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判处被告人邓某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

法官提醒:中国公民或外国籍人员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1. 哪些行为属于偷越国(边)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2. 偷越国(边)境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终审:西畴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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