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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西畴县返乡创业园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9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西政发〔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西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和《西畴县返乡创业园优惠政策》(试行)已经第十六届西畴县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4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畴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全县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县经济追赶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招商政策,结合西畴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西畴县产业发展准入负面清单,属西畴县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范围,并在西畴县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房地产、资源性开发和以EPC、PPP、BOT等模式合作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  投资高原特色种养殖业扶持政策

(一)投资现代特色种植业项目,按下列条件给予扶持。

1.高原特色农业企业到西畴进行土地流转发展种植产业规模达5000亩及以上,形成种植、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后,实行“一企一策”给予奖励扶持。

2.流转土地规模达500亩以上(含500亩)5000亩以下,形成种植、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后,县人民政府按当年土地流转费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土地流转费以当年土地流转均价为准)。

(二)投资高原特色发展养殖业项目,按下列条件给予扶持。

高原特色农业企业在西畴发展养殖业,新建养殖场(基地)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一年建设,第二年投产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统计认定后,给予扶持。

1.生猪规模养殖场年出栏商品猪达1万头以上,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商品鸡规模养殖场年出栏商品鸡10万羽以上,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肉牛规模养殖场常年存栏牛1000头以上,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四条  投资新办加工性企业扶持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且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的项目,县人民政府参照当期土地出让价款县级收入部分20%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且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的项目,县人民政府参照当期土地出让价款县级收入部分40%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且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的项目,县人民政府参照当期土地出让价款县级收入部分60%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且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的项目,县人民政府参照当期土地出让价款县级收入部分80%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且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的项目,县人民政府参照当期土地出让价款县级收入部分100%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分三次兑现,即:项目完成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奖励30%、项目竣工按设计规模试生产3个月奖励30%、项目正式投产运营期满1年奖励40%(从项目建设到投产均具有连续性)。

第五条  纳税能力奖励政策

新入驻西畴的企业和项目,自投产缴纳税款之日起,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缴纳税金的额度给予奖励。

(一)年缴税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按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部分的25%给予奖励,每年一核算,连续奖励3年。

(二)年缴税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按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部分的30%给予奖励,每年一核算,连续奖励3年。

(三)年缴税金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按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部分的40%给予奖励,每年一核算,连续奖励3年。

(四)年缴税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按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一核算,连续奖励3年。

第六条  金融财政扶持政策

(一)金融扶持

加强企业创业创新与金融结合,县人民政府出资2000万元与金融部门共同设立企业融资担保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扶持贷款。对发生呆账坏账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二)财政奖励扶持

1.对在西畴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经营期间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或者已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落户西畴县并组织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产生实际效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凭具商标注册证,一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注册商标的企业,凭具商标注册证,一件一次性奖励3万元。    

2.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新入驻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以及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流通企业,按照《中共西畴县委西畴县人民政府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企业服务的实施意见》(西发〔2015〕8号)文件执行。

4.鼓励境外企业前来西畴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在西畴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且年纳税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年纳税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就业扶持政策

凡新入驻西畴的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不产生劳资纠纷,按规定缴纳各类保险的,县人民政府按实际解决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奖励:一年内稳定解决就业200—499人的,奖励20万元;一年内稳定解决就业500—999人的,奖励50万元;一年内稳定解决就业超过1000人(含1000人)的,奖励100万元;每年稳定新增就业岗位超过500人(含500人)的,再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加大引进中国500强、国内行业100强企业投资重点产业,充分利用其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等优质要素资源,促进西畴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新的产业集群,打造全县经济增长新动能。

(一)对引进中国500强、国内行业100强企业且当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人民政府给予企业100万元的奖励,对招商协作单位、招商者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对引进具有创新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以及中国500强、国内行业100强企业在西畴投资新办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另行商定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招商服务政策

(一)对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州有明确规定外,均按下限收取。

(二)新建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属于上级核准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其他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实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代办员”制度,凡到西畴投资新办企业的,实行全程代办服务。

(四)外来投资者在办理户口、子女入托、就学、就医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五)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运输、通讯等条件,有关部门重点支持优先保障,收费按当地标准执行。

第十条  附则

(一)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年)中鼓励类的项目,积极帮助申请国家及省州专项资金扶持。

(二)优惠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提供相关申报凭证依据报县投资促进局,由县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本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西畴县人民政府授权西畴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西畴县返乡创业园优惠政策

(试行)

第一条  返乡创业园是指西畴县兴街出口贸易加工区内的园中园,服从于园区管理。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入园条件并在返乡创业园新办的企业(不含房地产、资源性开发和以PPP、EPC、BOT等模式合作的项目)。

第二条  对入驻园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奖励政策。

(一)投资奖励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的实体企业项目(规模以下的投资项目),县人民政府参照当期土地出让价款县级收入部分10%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的实体企业项目(规模以下的投资项目),县人民政府参照当期土地出让价款县级收入部分15%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的项目,按照《西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第四条执行。

(二)纳税能力鼓励政策

新入驻返乡创业园的企业和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并依法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缴纳税金的额度给予奖励。

1.年缴税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部分的15%给予奖励,每年一核算,连续奖励3年。

2.年缴税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部分的20%给予奖励,每年一核算,连续奖励3年。

3.年缴税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西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第五条执行。

(三)园区标准化厂房和写字楼租售优惠政策

1.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企业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第一年免租金,之后当年销售产值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免收租金;当年销售产值在2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价格收取租金;当年销售产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价格收取租金。

2.园区标准化厂房出售:若企业在入驻当年购买的,按厂房评估价额的70%予以出售;在入驻第2年购买的,按评估价额的80%予以出售;在入驻第3年购买的,按评估价额的90%予以出售;在入驻第4年及以后购买的,按厂房评估价额出售。

3.返乡创业园写字楼租赁:企业入驻满一年以上的,第一年免收租金,之后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价格收取租金;实际入驻不满一年的,按使用时间收取租金;即将入驻创业园的企业可申请临时办公用房,有园区管委会按需据实提供,使用期限原则不超过1年。

第三条  企业创业金融扶持政策

加强入园企业创业创新与金融结合,县人民政府出资2000万元与金融部门共同设立企业融资担保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1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扶持贷款。对发生呆账坏账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州产业发展规划等鼓励类项目的,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高科技、高附加值、低能耗入园落户注册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给予奖励扶持。

第五条  其他财政奖励政策

(一)对在西畴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经营期间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或者已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落户西畴县并组织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且产生实际效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凭具商标注册证,一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注册商标的企业,凭具商标注册证,一件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新入驻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以及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流通企业,按照《中共西畴县委西畴县人民政府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企业服务的实施意见》(西发〔2015〕8号)文件执行。

(四)对入住返乡创业园并具有独立法人、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如:工程建筑、咨询、招标代理、财会审计、测绘、地勘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参加县内项目工程建设;在县外承揽的项目工程所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到西畴县缴纳的,按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服务环境

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六个一”行动要求,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开辟返乡创业“绿色通道”,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一站式保姆服务。

第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西畴县人民政府授权西畴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终审:西畴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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