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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对西畴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86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4-01-03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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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农函〔2023〕84号

李成等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求县级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建议》建议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们始终重视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和农村建房工作。自2020年以来,全县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政策,依法依规开展宅基地建房管理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工作。县农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草局等部门,下发了有关文件,并派出工作人员,经常性地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给予的指导。《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西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西畴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西农联发〔2020〕2号),对本县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的审批,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还请你们认真对照落实。2023年5月18日,我们又召开了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集中讨论研究了全县各乡(镇)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中碰到的16个突出问题,已涵盖了你们所提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你们提出“分家未分户,按一户一宅要求不符合申请条件,但分家分户又要求有房产证等证件,建议相关部门在分户要求条件上灵活处理,减少限制条件”的意见。

按照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办理分户业务时提供以下材料即可办理:

1.书面申请;

2.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3.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注: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分户条件,且提供完整的办理材料,可办理分户。

二、关于你们提出的“多数农户原有老宅基地面积较大,按照文件政策规定拆除重建审批上限面积150平方米,不能满足农村养殖圈舍建设需求,建议老宅基地审批中能放宽对原有养殖圈舍建设或者改造”意见。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三、关于你们提出的“农村宅基地难以选址,多数农户在2020年7月3日前建房选址都是占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生态公益林、距离道路或者河道距离不够等情况,大部分只建了住房,目前需要进行圈舍建设无法审批。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对这类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对土地性质进行调整,让群众能够开展圈舍建设”的建议。

针对农村宅基地预留不够问题:一是根据《西畴县“干部规划家乡行动”工作方案》,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中,通过分析人口自然增长率及现场踏勘、座谈、走访等方式了解群众意愿,精准掌控村庄分户需求,合理预留在未来15年内的农村宅基地。

2020年7月30日前所建房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就生态保护红线: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原建盖的房屋占基本农田的,维持现有状况,在需要建房时建议按照规定另行选址;二是根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加强人为活动管控第一款第二点: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部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因此原有居民住宅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在不扩大规模的情况下可以原址拆除重建。

感谢你们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一如既往关心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2日

终审:西畴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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