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和重要敏感信息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并经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和重要敏感信息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和重要敏感信息审查制度

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代章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和重要敏感信息审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工程项目招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维护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域管理范围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省州驻西单位就近便利采购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和重要敏感信息审查列入项目交易的条件之一,不替代项目交易的所有法定条件。

第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依法选用适合项目特点的交易方式,切实履行交易项目的主体责任,在交易活动中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州、县重大决策部署,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精心组织交易活动,实现交易项目提质提效。

第五条 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交易文件负面清单,并结合运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敏感数据是指除公开数据外的非保密数据,包括各类交易活动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数据等。

第六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部门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国家或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见附件一),对交易文件(含公告公示信息、合同条件等)的合法合规性、公平竞争和敏感数据进行审查,在审查时认为有必要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应充分征求意见。

公平竞争和敏感数据审查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附件二)。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和敏感数据审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予以进场限制。

第八条 经审查具备相应交易条件的项目,各项目单位直接向县交易中心申请进场交易;书面审查结论进场交易时随同交易资料一并提交,并列入项目交易档案备查。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交易项目,各交易环节的资料由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同步推送至公共资源监管平台。采用纸质招标投标的项目,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各交易信息发布的同时报送一份纸质交易资料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档备查。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和敏感数据审查监督检查采用日常抽查和年度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县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和敏感数据审查的日常监督检查,一般每季度一次;年度抽查工作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和敏感数据审查监督检查结果实行季度通报制,通报方式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属性决定。

未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和敏感数据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发布交易文件,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错误的部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处理。

第十一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一年。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交易文件公平竞争检查报告

                                                   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

序号

内 容

依 据

工程建设

1

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文发改法规〔2019〕570号)

2

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文山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发改联发〔2019〕520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3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文山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发改联发〔2019〕520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4

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文山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发改联发〔2019〕520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5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也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文山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发改联发〔2019〕520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6

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文山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发改联发〔2019〕520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7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文山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发改联发〔2019〕520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8

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文山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发改联发〔2019〕520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9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文山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发改联发〔2019〕520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10

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文山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发改联发〔2019〕520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11

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文山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发改联发〔2019〕520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12

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文山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发改联发〔2019〕520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13

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文山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发改联发〔2019〕520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14

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文山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发改联发〔2019〕520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15

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文山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发改联发〔2019〕520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16

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文山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发改联发〔2019〕520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17

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文山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发改联发〔2019〕520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18

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文山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发改联发〔2019〕520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19

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20

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21

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22

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23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

24

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

25

不得将供应商规模条件、成立年限,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

26

不得再通过备案、登记、审核等方式,或者以设置本地分支机构名义,限制或变相限制其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

27

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从业资料。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

28

不得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以及比选方式,或者通过投资审批中介超市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

29

实施电子化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应当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0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1

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2

对供应商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提供的材料,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不得要求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3

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4

对仅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的,不得要求同时提供原件。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

35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无故拖欠供应商账款。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

36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应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不得违规设置查看密码、指定查看软件等。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

37

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

38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9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40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41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42

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43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44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45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46

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47

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4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4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50

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51

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52

政府采购项目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

5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土地交易

54

严禁违法违规设定准入条件、竞买人资质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文政发〔2018〕33号)《西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西政发〔2016〕77号)

公共资源交易其他规定

55

未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活动的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

56

未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开展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活动的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公平竞争和重要敏感数据审查报告

项目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起草

机构

名  称


部门负责人


电 话


审查

机构

名   称


部门负责人


电 话


征求意见情况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意见 □内部会商意见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材料)

审查

结论

资格门槛合法合规性

合法合规   属例外规定可以设置

评分办法合法合规性

合法合规   属例外规定可以设置

合同条款合法合规性

合法合规   属例外规定可以设置

其他条款合法合规性

合法合规   属例外规定可以设置

审查机构负责人意见:        

本机构已认真审查交易文件,交易文件中无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条款,没有涉及不得公开的重要敏感数据。

(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本交易文件已通过本单位合法合规审查,没有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条款,没有涉及不得公开的重要敏感数据。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1、按有关规定属例外可以设置的,应当说明理由。

          2、审查结论存在合法合规性问题的项目不得申请进场交易。

西畴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