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异常处理及投诉举报转办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中心:

现将《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异常处理及投诉举报转办工作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0年12月3日

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异常处理及投诉举报转办工作制度(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联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或县级管理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等项目交易活动的异常、投诉举报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交易参与人以外的,与交易项目或者交易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交易参与人包括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行业监督部门、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中介服务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出让拍卖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评标 (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第四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联系方式,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和举报。

异常处理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异常,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系统运行、公告公示、开标评标、专家抽取使用和参与人行为等异常情况;非违法违纪但可能引发违法违纪问题的异常情况。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现场服务(见证)人员及有关交易监督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交易异常的,应及时填写《附件1: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异常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异常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受理机构处理,若遇异常事项受法定时限限制或者可能引发其他重大问题等紧急事宜,应当在异常报告中进行说明情况。

公共资源交易异常属于敏感或保密事项,在未确定其影响力和保密级别前,县交易中心或相关交易参与人不得擅自传播,应当逐级上报处理,严禁越级报送。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或视情况会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及时依法处理,遏制事态扩大,并填写《附件2: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异常处理回执单》(以下简称“异常处理回执”),将处理决定反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按规定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在交易活动中遇交易异常无法继续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即时核实处理。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依法及时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异常。

投诉举报处理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是交易参与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

公共资源交易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反映交易参与人在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举报既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鼓励交易参与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及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是受理投诉举报的主体责任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受理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及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交易项目属性分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投诉举报。

对不按照规定程序、时限提出投诉和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举报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及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在受理投诉举报时,对不在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转办有管理权限对应的部门依法处理。

有管理权限的对应部门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或审批管理系统中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应当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投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参考依据。

事项转办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异常、投诉、举报转办实行首问责任制。收到异常、投诉举报的单位是首问责任单位,负责事项的转办、督办和办理结果反馈。

第十五条 依法有办理权限的行业监管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异常、投诉、举报办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受理和依法及时处理收到的转办事项,并将结果反馈受理部门。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异常、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转办、督办,及时协调处理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及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交易异常、投诉和举报等事项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在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将交易异常、投诉和举报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举报等异常处理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交易管理机构及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引发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舆论或严重影响项目推进等重大问题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报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异常情况报告单、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异常处理回执单

附件1:

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异常情况报告单

报告编号:西公交异报字[    ]年第[   ]号  密级:秘密

报告单位(签章)

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

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

其他: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单位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代理机构


项目交易登记或备案部门


项目进场登记时间


异常事项: 

情况报告简要说明

县交易中心现场见证人员及有关现场人员签字:

县交易中心主任意见(公章):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收件签收栏:

备注:此件一式二份,其中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一份,作为项目交易档案留存一份。

附件2:

西畴县公共资源交易异常处理回执单

交易异常报告编号


项目名称


异常事项:

异常处理决定:

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机构承办

签署栏

         (单位公章)

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

指定承办人签字:

承办日期:

报送部门(单位)收件人签署栏:

备注:此件一式    份,                                            

                                          ,作为交易档案留存。

西畴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