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发〔2020〕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西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

(试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西畴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工作要求,为顺利推进我县各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试行。

一、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民主公开、因村制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原则。一般成员身份认定,要“应给尽给”,特殊成员认定要公开、民主,采取村民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成员身份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反复协商,民主讨论,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成员合法权益。

(二)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三)照顾现实。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四)程序规范。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五)群众认可。成员身份界定必须交由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并经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六)县指导、乡领导、村组织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原则上以一个不可分割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乡(镇)村(社区)工作组具体负责指导,各村(社区)工作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村(居)民小组在本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的基础上,吸收部分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能坚持原则的老干部、老党员开展本村小组成员身份认定工作。身份认定工作组成员需经本村(居)民小组户主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认可,其职责由村民(代表)会议授权。

(七)维护稳定的原则。开展成员身份认定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要指导村“三委”成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组,并抽调机关人员参与矛盾调解和维稳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与乡(镇)指导组联系互动。

二、认定办法

开展成员身份认定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

1.原始取得:(1)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因务工、婚嫁等常年在外,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因农转城将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现役义务兵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义务期满留在部队转任士官复员回原籍入户的,从复员的次年起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异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按婚迁待遇入户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军校生除外),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的学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学生毕业以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迁回原籍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法定取得:(1)婚姻取得。因婚姻关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办理入户后,迁入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入赘、丧偶、离婚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收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之前收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而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养子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养法》颁布后,办理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养子女,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移民取得。因国家需要,由政府安置而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户及其子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申请取得:申请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增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子女,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法》的新生子女,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一次婚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再婚满二年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入户为非农户口,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刑满释放后,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非婚姻、收养、血缘、户籍政策等原因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成员身份丧失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认定为丧失:

1.外嫁或者上门(入赘本集体经济组织除外);

2.自然死亡的;

3.依法宣告死亡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

5.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

6.服役期间留在部队当士官十二年以上的;

7.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外地的;

8.被国家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招、录、聘用的;

9.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三)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定的,由本集体组织成员(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开。

三、成员身份认定的操作程序

成员身份认定应当按照如下程序稳步开展:

(一)成立组织,宣传动员。在乡(镇)村(社区)工作组的领导下,村(社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队负责指导和参与村(居)民小组的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村(居)民小组在本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的基础上吸收部分熟悉情况的村民代表组成本村成员身份调查小组,负责本村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利用各种联系方式和宣传渠道向全体村民宣传成员身份认定的意义和时间节点,采取各种联系方式尽可能通知到每一位村民,确保每位群众的知情权。

(二)调查摸底,发布公告。在充分宣传的基础上,全面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由村(居)委会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成员登记基准日应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留给村民一定的准备时间,可以采取在原有名册基础上进行公示,然后补充完善和申报补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告中应明确补登的范围和时限要求,并进行成员身份初审。

(三)制订办法,会议表决。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由村(社区)“三委”研究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初步办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7天,有异议的,召开提出异议的村(居)民小组户主会议研究决定,形成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报乡(镇)审核后实施。

(四)一事一议,民主决策。对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要按照“一事一议”民主程序,由村“三委”进行身份初审,提交该同志所在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认定成员身份。

(五)登记造册、审核公示。根据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级事务公开栏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

(六)规范档案、上报备案。全面收集成员身份认定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办法、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产权改革领导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组,协助各村(社区)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乡(镇)、村(社区)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西畴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