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畴乌骨鸡养殖及销售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规〔2023〕1号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畴乌骨鸡养殖及销售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畴乌骨鸡养殖及销售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西畴乌骨鸡产业发展,调整优化畜牧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县一业”示范县加快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西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年度实施,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依法在西畴县境内从事西畴乌骨鸡养殖的养殖户、养殖企业、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和西畴乌骨鸡屠宰加工销售主体。

第四条 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第二章  奖励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西畴乌骨鸡养殖奖励具体条件

(一)养殖品种必须是县内具有西畴乌骨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龙头企业所生产的西畴乌骨鸡苗。

(二)养殖主体从龙头企业购进西畴乌骨鸡苗时,必须到养殖主体所在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并按《西畴乌骨鸡标准化养殖技术标准(试行)》相关要求做好饲养管理。出售西畴乌骨鸡商品鸡时须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三)养殖主体按要求自觉接受免疫注射和佩戴畜禽标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台账档案。

(四)养殖主体销售的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商品鸡,按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数量开展量化补助。

第六条 奖励内容

(一)养殖主体饲养出栏的商品鸡。

(二)西畴乌骨鸡屠宰加工销售主体屠宰加工及销售的商品鸡。

第七条 养殖奖励标准

(一)一般养殖主体一个年度周期内累计商品鸡出栏1000(含1000)羽至4999羽,每羽奖励2元;脱贫户及三类监测对象一个年度周期内累计商品鸡出栏500(含500)羽至4999羽,每羽奖励2元。

(二)所有西畴乌骨鸡养殖主体一个年度周期内累计商品鸡出栏5000(含5000)羽以上,每羽奖励3元。

(三)屠宰加工企业年屠宰加工出售商品鸡300万羽以上奖励30万元,每增加销售100万羽增加奖励10万元,本奖励为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奖励扶持兑现程序

第八条 奖励扶持资金兑现程序

(一)养殖主体根据合作养殖协议与龙头企业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商品鸡出栏后,养殖主体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将相关资料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将相关资料报县农科局,县农科局复核后报县财政局核准审批,按年度拨付奖励资金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兑现给养殖主体。

(二)西畴乌骨鸡屠宰加工销售主体,屠宰加工销售数量达到扶持奖励标准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将相关资料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将相关资料报县农科局,县农科局复核后报县财政局核准审批,按年度拨付奖励资金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兑现给西畴乌骨鸡屠宰加工销售主体。

第九条 资金监管。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扶持奖励资金安全运行和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章  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西畴乌骨鸡养殖主体:与西畴乌骨鸡产业龙头企业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按照合作协议开展西畴乌骨鸡合作养殖,出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西畴乌骨鸡产业发展督促指导,信息资料收集,审核,公示,资金兑现等。

(三)县农科局:开展西畴乌骨鸡产业发展督促指导,信息资料复核,向县财政申请资金等。

(四)县财政局:信息资料核准及审批,资金划拨等。

(五)县乡村振兴局:确保扶持奖励办法进入项目库,奖励资金得以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不超过3年。

 

附件:西畴乌骨鸡养殖及销售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

西畴乌骨鸡养殖及销售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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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乌骨鸡养殖及销售奖励扶持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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