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大决策预公开、听证及意见征集>详细内容

西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西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22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充足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使其保障供给、稳定市场和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县人民政府2018年6月11日印发的《西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的粮食发展形势要求,须作修订和完善。县发改局起草了《西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0月22日前反映给西畴县发展和改革局,联系人及电话:彭洁0876-7622324,QQ:985725304。

                            西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9月22日

西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充足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使其保障供给、稳定市场和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州、县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意见,参考《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文山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3月修订)》,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县级储备粮主要是稻谷、玉米、小麦、成品粮(大米和油)。县级成品粮储备、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域内从事和参与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委托代理制,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对储备粮的委托代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六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和督促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畴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破坏储备粮仓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及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反映和举报。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监察部门接到反映和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及县财政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畴县支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并委托承储企业代储,由承储企业按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月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畴县支行。

第三章  承储企业资格管理与承储方式

第十六条  承储县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储库点符合县级储备粮总体布局要求,距省道以及重要干线公路较近(支线公路控制在10公里以内)。

(二)粮库有效仓容应具有相应规模的储运设施、检化验仪器、粮情检测、通风和熏蒸设施。

(三)管理水平高,人员精干,具有专业保管人员,储藏业务规范,承储储备粮业绩良好、保管得当,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

(四)承储库点为法人单位,经营业绩优良,财务管理好,严格执行粮食信贷和财务政策,近3年没有发生新的政策性亏损挂账或经营性亏损,商务信誉良好。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凡具备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畴县支行意见无异议后,授予承储县级储备粮资格。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实行委托代理制。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县级储备粮委托承储协议,明确代储规模和相应政策、要求。委托业务不搞终身制,实行委托业务的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第十九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县级储备粮购、销、存、轮换及数量、质量安全等情况和各项补贴资金兑现、落实、使用情况,督促指导承储企业完善制度,提高县级储备粮管理水平。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制定的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据此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在组织粮食入库时,对新入库的粮食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定进行逐车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县级储备粮实行出入库必检、在库粮食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县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承储企业和质检机构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档案,为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质量溯源链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和不宜存。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乡(镇)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畴县支行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收购或动销方案,及时组织收储和销售(轮换)。储备粮的收储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委托收购或公开招标采购的办法进行。实行委托收购(销售)的承储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时间要求,完成收储和销售任务。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在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有关责任后的情况下,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畴县支行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畴县支行开设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督。

第五章  财政、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食财务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县级储备粮食所需的合理费用和利息补贴等由县财政局核定,从县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政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县级储备粮的定期和不定期质量抽查检验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补贴实行垂直拨付管理办法,县财政局根据收储(轮换)计划和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文件计算各项补贴,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按季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畴县支行“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三十一条  储存期间保管费用实行定额补贴(根据2014年8月20日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保管费用从0.09元/公斤提高到0.18元/公斤,现行县级储备粮保管理费用照此执行),粮食储备条件及物价指数发生变化需调整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时,应当及时调整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储存利息、轮换费用(含轮换倒挂差价)据实核拨,从县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政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二条  动销损益的处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县财政局负担,从县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政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损失、损耗的处理。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为保证县级储备粮食安全,承储企业必须向保险公司对县级储备粮食安全进行投保,保险费用由政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库存成本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由收购价格加上合理的杂质、水分扣除及合理的入库费用(含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构成,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畴县支行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具体核定办法另文明确。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反映补贴收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在财务报表中全额反映并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企业不得虚列、多列补贴收入,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如有发生,一经查实,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食台账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按月上报有关台账数据、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县财政局每年年终办理县级储备粮补贴决算批复,并抄送县级有关部门。

第六章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三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实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轮换,不得超时储存。原则上小麦储存期不得超过3年、稻谷和玉米的储存期不得超过2年,小麦每年轮换承储总量的三分之一,玉米和稻谷每年轮换承储总量的二分之一。承储企业每年11月底前上报次年的轮换计划,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每年12月底前将审核后的次年轮换计划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下达次年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任务,自主择机、适时组织轮换。鼓励承储企业选择适合品种实施当年轮换,以提升县级储备粮质量,降低轮换价差亏损。当年轮换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把总量控制在一定比例内。

第三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同数量、同品种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轮换年度原则上按粮食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轮换可采取边购边销、先购后销或先销后购的方式进行,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新轮入的粮食,库存成本按县级储备粮库存成本核定办法核定。

第四十条  轮换出入库粮食的价格、时机和销售对象以及入库粮源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监督办法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和县财政局制定另文下达,轮换入库的粮食数量、品种和质量必须符合县级储备粮收储有关规定,原则上新入库粮食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不得轮入陈粮。承储企业必须在粮食年度内完成轮换任务,承储企业无法在规定轮换周期内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须在轮换周期到期前两个月向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四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损益,为鼓励承储企业积极把握市场和创新轮换方式,降低或避免县级储备粮轮换亏损,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实现的收益,留归承储企业用于发展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除在统计报表单独反映外,承储企业要设立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真实、动态反映县级储备粮轮出、轮入情况。

第七章  储备粮的动用

第四十三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完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建立县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相关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储备粮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畴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畴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信贷资金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可以责成整改直至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五十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财政局的监督人员应当将监督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畴县支行。

 第五十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畴县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畴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必须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储备粮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承储企业及以上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西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西府规〔2018〕3号)随即废止。

终审:西畴超管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