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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1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第4号)

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关于《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报告已审查,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事项情况的,可以与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联系。

  附件: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召开《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1月1日

附件:

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关于《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举行听证会。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时间:2021年10月22日14时30分。

地点: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主持人: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局长刘权猜。

决策发言人: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副书记杨玮。

听证监察人:西畴县司法局施文同志。

听证记录人:西畴县烟草专卖局李淑芳。

听证工作人员: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杨明蔚。

听证代表:西洒镇零售户代表纪俊萍、李玉友、冯泽军、杨恩剑,蚌谷乡零售户代表牛俊、韩碧丽,法斗乡零售户代表杨兴发、陈位彬,兴街镇零售户代表李选忠、孟春宏、周茂莲,鸡街乡零售户代表谢学林、严本飞,董马乡零售户代表常云平、蒋登英,柏林乡零售户代表褚德娥、吴广菊,新马街乡零售户代表余宽兰、杨云菊,莲花塘乡零售户代表余顺丽、侬高花,申请人代表杨跃;消费者代表杨恩富、卢传勇、刘明聪。

西畴县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兴街镇零售户代表王代磊未参加会议。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意见及理由

听证会期间,听证代表就《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相关事项进行了讨论,认为《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制定符合西畴县实际情况,未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答复

《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为出发点,结合西畴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社会经营发展水平、城镇化建设等因素制定,按照保护未成年人健康、依法、便民的原则来确定零售点布局,即不盲目布局又扫除盲区,从源头上对卷烟零售市场的设置进行宏观调控,切实维护了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对今后我县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重要意义。

五、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议

本次听证会准备工作充分,操作规范,与会听证代表资格符合法定要求,全部完成会议预定议程,参会代表通过了《规定》,达到了预期效果。

(一)《规定(草案)》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尊重历史、合理配置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二)《规定(草案)》符合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落实执行“宽进严管”,规范了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规定(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和采纳情况

听证代表未提出意见、建议,因此对《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内容未进行修改。

附件:

1.《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2.关于举行《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的说明

3.关于《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4.到会参会人员名单

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1月1日

附件1:

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市场导向原则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三)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无序混乱。

(四)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尊重历史原则

零售许可证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原则进行,本规定发布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依法正常经营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并向原发证机关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可正常办理延续手续。

第六条  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七条  采取距离限制、小区域总量、小区域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标准,分别对县城主城区域、乡村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

(一)县城城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道路两侧商铺,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具体范围是指县城、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已经自然形成的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在乡镇(街道)中相对较强的道路,以及乡镇内因历史原因自发形成的集市,以此方式设立的零售点不计入行政村区域零售点布局总数。

(二)行政村区域

除上述区域外拥有100户村民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村民可增设1个零售点。实际居住人口以乡政府、村委会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特殊区域

1.居民住宅小区

小区住户在2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面朝小区外部经营,面对小区内部无销售窗口或出入口,则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道路设置规定设置零售点,不计入该小区零售点布局总数。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面向小区内外部都有销售窗口或出入口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道路设置规定及小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计入该小区零售点布局总数。

2.工矿厂区

工矿厂区内为满足员工消费需求,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职工人数200人以内的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3.集贸市场

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按固定商铺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每5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30米;店面内外相通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道路设置规定及市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同时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

4.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区

指火车站、汽车站内部的固定经营商户,每5间固定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最多可设置2个。若面向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街道路段标准进行设置。

5.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

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遵循“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单侧的经营性场所总量控制设置1个零售点。

6.大型商场

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零售点数量应不超过2个,单层零售点数量限1个。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情形的,不受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零售点所在楼层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超市内。本规定所称的超市是指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在收银处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

(二)经营面积(除厨房、库房等区域)在300平米以上餐饮服务机构。

(三)零售点所在楼层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KTV、酒吧、茶室等娱乐服务场所内;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度假村、农家乐。

(四)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

(五)部队、监狱或看守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第九条  户籍在西畴县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残疾人及农村五保户,持有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书或证明,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按照人口、距离标准的50%执行,但每人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

残疾人:仅限视力残疾双眼3-4级,听力残疾1-4级,语言残疾1-4级,肢体残疾2-4级。

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农村五保户: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由民政部门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提供相关补助领取证明。

第十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违章建筑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经营场所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低于25米的;

6.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楼宇内。

(三)经营模式存在以下情形的: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所在区域为以下特殊区域的:

1.中小学校内部及所有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100米范围内或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50米范围内;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违规建筑场所;

4.已被政府规划为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生态环境保护区等区域内;

8.营业时间和地点不能满足烟草制品营销、配送服务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业务的区域。

(五)经营业态为以下业态的:

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一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幼儿园、中小学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降低间距标准,具体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道路设置规定间距50%以上标准执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若已取得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登记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完成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的变更,方可提出零售许可证负责人的变更申请。未取得家庭式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或未完成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的,则零售许可证负责人不予作出变更。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经营业态分类,是根据《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10)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的规定,划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七种烟草制品零售业态类型。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公办、民办学校许可证的机构。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村”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村民自治的管理范围。“自然村”是由村民经过长时间在某处自然环境中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解释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该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即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该经营场所与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

(二)“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包括房屋所建夹层、办公场所、楼梯等辅助场所的面积和仓库、车库、停车场、生活区等功能区域的面积,原则上以实地勘验所测量面积为准。

(三)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可视范围内无生活用品。住所是指摆放日常生活用品,用于生活居住的场所(如果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情况,由2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查确认。

(四)经营场所为固定房屋,应有相关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职能部门出具书面合法占有证明,不包括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违章建筑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等。

(五)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附属地方;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进行如实说明。

(六)经营场所内应当设置经营卷烟所需的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并保证该柜台持续存在且能满足经营卷烟的需求。

(七)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和地段。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应能够保证卷烟送货、市场检查、客户服务时间。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后,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距离认定和测定方法。

现场核查零售点间距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主要测量情形标准如下:

《合理布局》“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解释如下:“间隔距离”指新申请人与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户或幼儿园、中小学校学生通勤出入口。现场核查新申请人与参照物之间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如“30.0米”或“100.0米”,主要测量情形标准如下:

(一)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无障碍的,以新申请人店面与参照物最靠近的两边之间的距离进行计算。

(二)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不同楼层的持证零售户与新申请人之间测量时不作各自参照物;其他商业区域,地面一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因测量工具无法精确测量其间距的局限性)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测量时统一按各自地面一层通行出入口最靠近参照物边测量。

(三)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同一楼层涉及部分店面向外的,测量时按市场外对待;部分店面内外相通的,测量时,内外持证户和学校通勤出入口都作为该零售点的参照物测量,并同时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市场内店面,测量参照物为市场内部持证户。分区的市场,原则上能物理分割的,按各自独立市场进行认定,无法物理分割的统一按一个市场进行认定。

(四)测量参照物为300平方米以下大型商场、超市等服务娱乐类,若难以确认其店面位置的,一般以最近通行出入口边为测量点。

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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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店面同一侧距离测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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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店面背靠背距离测量示意图,新申请卷烟零售户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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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店面隔着街道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测量示意图,新申请卷烟零售户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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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店面与中小学校、幼儿园通勤出入口之间距离测量示意图。

5.店面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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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垂直距离的测量标准,新申请卷烟零售户与参照物间距=a+b+c。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斜线距离为测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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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距离测量示意图,新申请卷烟零售户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后开始施行。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2020年印发的《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西烟专卖〔2020〕18号

附件2:

关于举行《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的说明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1年10月22日14时30分,听证会在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局长刘权猜主持,决策发言人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副书记杨玮。应到会听证代表28名,实际到会听证代表25名;听证监察人西畴县司法局施文同志。

听证会按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参会纪律及介绍参会人员情况。

(二)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副书记杨玮同志就《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作陈述,并就《规定(草案)》形成的调查情况及可行性作说明。

(三)参会听证代表对《规定(草案)》发表意见或提问;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进行答复。

(四)听证监察员对听证会发表监察意见。

(五)听证主持人对整个听证会作总结性发言。

二、听证会代表问题、建议

听证会期间,听证代表就《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相关事项进行了讨论,认为《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制定符合西畴县实际情况,未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听证代表未提出意见、建议,因此对《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内容未进行修改。

附件3:

关于《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当前我县城乡经济发展及卷烟销售结构转变,我县现有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己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为使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逐步趋向科学合理,既满足消费需求,又使烟草制品零售户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提高获利水平,有效抵制假、私、非烟冲击,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按照听证会议的相关要求,就举行《西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听证会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规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规定: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部门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    三、相关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一)申请主体资格类不予设置情形

1.未成年人(包括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制品零售者作为特殊管制类商品的经营者,除与消费者、烟草公司发生民事交易行为,还需接受市场监管、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部门监管,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承担义务。为切实降低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的机率,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制品,许可证持证人应当为成年人。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对未成年人的界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四条依据分别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3.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该条依据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另根据2009年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局专〔2009〕112号),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二)经营场所类不予设置情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因此,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实践中,对于书报亭、电话亭等在相对固定门市内从事经营活动,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应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满足其他条件应当准予许可的,要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期限内确定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延展其经营许可时限的证明。

2.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情形依据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另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请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2009﹞35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的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3.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情形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卷烟作为消费者直接吸食的商品,具备食品的一般特征,其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上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因此,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不得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经营模式类不予设置情形

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新型商业业态和新兴交易手段对传统商品流通方式产生巨大影响,部分商家欲采用自动化设备、电商渠道销售卷烟,如自动售货机、抓烟机、自助便利店、淘宝店铺、微店等。此类售卖方式容易导致售假售私、无证运输等涉烟违法行为泛滥,且无法甄别购买者是否成年。为限制烟草制品跨区域无序流通,维护烟草制品零售终端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将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利用信息网络平台销售卷烟的情形,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定区域类不予设置情形

1. 中小学校内部及所有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100米范围内或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50米范围内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和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 的规定,以中小学校、幼儿园所有出入口与零售户经营场所之间,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为准进行测量统计,中小学校内及所有出入口100米范围、幼儿园内及所有出入口50米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 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设定。

3. 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规划为拆迁或征用的区域、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制品零售是商品零售业务的一种,无论是主营卷烟,还是附属销售,其经营主体与经营行为均要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和调整。因此,经营者属地政府部门在市政规划、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管控措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管理方面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应当作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禁止性条款。对政府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禁止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文禁止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附件4:

到会参会人员名单

主持人: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局长刘权猜。

决策发言人: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副书记杨玮。

听证监察人:西畴县司法局王体纯情同志。

听证记录人:西畴县烟草专卖局李淑芳。

听证工作人员:西畴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杨明蔚。

听证代表:西洒镇零售户代表纪俊萍、李玉友、冯泽军、杨恩剑,蚌谷乡零售户代表牛俊、韩碧丽,法斗乡零售户代表杨兴发、陈位彬,兴街镇零售户代表李选忠、孟春宏、周茂莲,鸡街乡零售户代表谢学林、严本飞,董马乡零售户代表常云平、蒋登英,柏林乡零售户代表褚德娥、吴广菊,新马街乡零售户代表余宽兰、杨云菊,莲花塘乡零售户代表余顺丽、侬高花,申请人代表杨跃;消费者代表杨恩富、卢传勇、刘明聪。

西畴县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兴街镇零售户代表王代磊未参加会议。

终审:西畴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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