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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急诊抢救报销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0-17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医疗保障制度是民生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生命健康、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经济社会稳定紧密相关,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积极作用,及时回应群众对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的关切,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西畴县医疗保障局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急诊抢救报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急诊抢救对象

当年参加西畴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急诊抢救类型

1.参保人发生危急重症,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门诊急诊抢救医疗费;

2.参保人在救护车上发生的急诊抢救费用;

3.参保人住院期间因紧急抢救需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目录》)外的药品医疗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急诊抢救内容

1.药品支付范围。在现行《目录》的基础上,将符合急诊抢救需要的药品纳入医保部分报销范围。

2.使用急诊抢救药品报销时,应由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签字,并有参保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备案。

3.诊疗项目和医用服务设施范围,执行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

4.住院前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现场出诊、院前处置、院前急救、药品费、一次性材料等医疗费。救护车出车费由个人承担,城镇职工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四、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费支付标准

1.参保人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急诊抢救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规定的住院支付标准结算。

2.急诊抢救时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外属于急诊抢救的药品,参保人个人先自负30%,余下部分按住院报销比例结算;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外的其他不属于抢救用的药品,按全自费结算。

五、急诊抢救医疗费结算支付办法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急诊抢救或住院抢救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急诊抢救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西畴县医保局备案(电话:0876-7626808、7622639)。未经备案的不予报销。

(三)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急诊抢救费用,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凭以下就医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1.由接诊医院盖章的门诊急诊抢救相关资料原件(如:处方及处方费用明细、急诊抢救记录、辅助检查单、病情诊断证明)以上资料军需加盖医院科室印章;

2.由接诊医院盖章的门诊急诊抢救费用统一收据(发票)原件;

3.参保患者本人已开通银行功能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西畴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