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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政策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0-17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医疗保障制度是民生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生命健康、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经济社会稳定紧密相关,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积极作用,及时回应群众对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的关切,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西畴县医疗保障局为落实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障对象

西畴县离休干部。

二、待遇保障政策

1.离休干部待遇享受范围参照《文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执行。

2.离休干部门诊、住院应使用国家药品目录和《云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项目;如因病情需要,离休干部住院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时,应由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批。

3.离休干部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经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后,实报实销,门诊限600元每月。

4.离休干部医保报销实行健康奖励。离休干部年度内门诊、住院医疗总报销费用不超过7200元者,节约部分由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奖励给个人。

5.离休干部门诊和住院治疗,凭二代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现场减免;州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县医保局开通异地就医后在医疗机构现场减免,门诊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持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发票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急诊抢救除外) 。

6.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抢救未现场减免的费用,提供以下材料到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报销:

(1)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的门诊收费发票原件、用药处方及处方明细;

(2)接诊医院盖章的门诊急诊抢救相关资料原件 (如:发票原件、门诊处方、急诊抢救记录、辅助检查单、病情诊断证明);

(3)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的住院收费发票原件、病情证明、  出 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

(4)身份证及已开通银行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正反面复印件。

7.离休干部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西畴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