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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6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西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全县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文山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文山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西畴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适用本预案。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冰冻、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救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西畴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科局、林草局、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向县应急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应急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服务中心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发改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县交运局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组织各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

(6)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管理

4.1灾情报告

4.1.1应急局、乡(镇)应急服务中心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

4.1.2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应急服务中心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应急局报告;对造成乡(镇)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应急服务中心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州应急局。

4.1.3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应急服务中心每日8时前汇总辖区灾情,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每日9时前汇总全县灾情,按规定程序向州应急局报告。重大灾害续报信息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4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乡(镇)应急服务中心应配合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州应急局报告;较大以上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5对于干旱灾害,乡(镇)应急服务中心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立即核报。

4.2会商核定

4.2.1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应联合县自然灾害应急委员会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2.2评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建、林草、农科、水务、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台账。灾情稳定后,乡(镇)应急服务中心要配合县应急局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信息发布

4.3.1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指定人员对外发布,必要时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3.2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的措施、成效;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应急响应

充分考虑全县自然灾害特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情况,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设定Ⅰ、Ⅱ、Ⅲ、Ⅳ4个响应级别。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以上,或2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4.5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长提出启动县级Ⅰ级响应建议,由县长决定启动县级Ⅰ级响应。启动县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1.3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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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县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县长或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由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5.1.3.1启动应急机制

(1)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成立救灾指挥部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2)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县消防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4)县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5.1.3.2受灾人员应急期救助

(1)县卫健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县消防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县人武部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县公安局调配人员做好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县交运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6)县财政局、应急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县应急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启动县救灾物资紧急调拨机制,县发改局确保8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州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8)县应急局组织受灾地区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9)县住建局协调做好公园、广场、绿地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县人防办协调人防设施的应急开放,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

(10)县教体局指导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1)县农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2)县交运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3)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4)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5)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1.3.3基础设施恢复

(1)县交运局和西畴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以及西畴供电局、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分别组织做好受灾地区交通、通信、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

(2)县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安全供水等工作。

(3)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状况评估、安全鉴定工作;

(4)县综合执法局指导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5.1.3.4灾情信息管理

(1)县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科局、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局通报。

(3)县应急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1.3.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县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县应急局会同县红十字会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捐赠款物。

5.1.3.6新闻宣传工作

(1)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2)县广电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3)县应急局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5.1.3.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600间以下;或125户以上、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5万人以上、4.5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县级Ⅱ级响应。启动县级Ⅱ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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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响应措施

启动县级Ⅱ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县长或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由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5.2.3.1启动应急机制

(1)县政府分管行业工作副县长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县消防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4)县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5.2.3.2受灾人员应急期救助

(1)县卫健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县消防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县人武部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县公安局调配人员做好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县交运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6)县财政局、应急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县应急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启动县救灾物资紧急调拨机制,县发改局确保8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州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8)县应急局组织受灾地区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9)县住建局协调做好公园、广场、绿地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县人防办协调人防设施的应急开放,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

(10)县教体局指导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1)县农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2)县交运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3)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4)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5)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2.3.3基础设施恢复

(1)县交运局和西畴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以及西畴供电局、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分别组织做好受灾地区交通、通信、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

(2)县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安全供水等工作。

(3)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状况评估、安全鉴定工作和指导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5.2.3.4灾情信息管理

(1)县应急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科局、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局通报。

(3)县应急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3.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县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县应急局会同县红十字会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捐赠款物。

5.2.3.6新闻宣传工作

(1)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2)县广电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3)县应急局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5.2.3.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35户以上、125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5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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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县级Ⅲ级响应。启动县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3.3响应措施

启动县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县应急局视情况组织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式,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5.3.3.1启动应急机制

(1)县应急局派出负责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县消防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4)县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5.3.3.2受灾人员应急期救助

(1)县卫健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县消防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县人武部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县公安局调配人员做好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县交运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6)县财政局、应急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县应急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启动县救灾物资紧急调拨机制,县发改局确保8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州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8)县应急局组织受灾地区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9)县住建局协调做好公园、广场、绿地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县人防办协调人防设施的应急开放,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

(10)县教体局指导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1)县农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2)县交运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3)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4)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5)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3.3.3基础设施恢复

(1)县交运局和西畴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以及西畴供电局、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分别组织做好受灾地区交通、通信、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

(2)县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安全供水等工作。

(3)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状况评估和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5.3.3.4灾情信息管理

(1)县应急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科局、气象局、住建局、地震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局通报。

(3)县应急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3.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县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县应急局会同县红十字会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捐赠款物。

5.3.3.6新闻宣传工作

(1)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2)县广电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3)县应急局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5.3.3.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或10户以上、35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4)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县级Ⅳ级响应。启动县级Ⅳ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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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响应措施

启动县级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县应急局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5.4.3.1启动应急机制

(1)县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县消防大队视情况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5.4.3.2受灾人员应急期救助

(1)县卫健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县消防大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县公安局调配人员做好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县交运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5)县财政局、应急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6)县应急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启动县救灾物资调拨机制,县发改局确保8小时内调运到位。

(7)县应急局组织受灾地区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8)县住建局协调做好公园、广场、绿地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县人防办协调人防设施的应急开放,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

(9)县教体局指导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0)县农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1)县交运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2)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3)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4)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4.3.3基础设施恢复

(1)县交运局、文山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西畴供电局、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分别组织做好受灾地区交通、通信、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

(2)县住建局指导做好房屋完损状况评估、安全鉴定工作和指导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5.4.3.4灾情信息管理

(1)县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科局、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州应急局通报。

(3)县应急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3.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注:以上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5启动条件调整

5.5.1对灾害发生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灾区应急服务中心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应急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

6.1.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乡(镇)应急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乡(镇)应急服务中心应当在每年10月1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6.2.3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服务中心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救助工作的绩效。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受灾群众自救、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6.3.1县应急局根据乡(镇)应急服务中心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县应急局收到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县财政局会商后,统一向州应急局、州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应急服务中心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收到乡(镇)应急服务中心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县级启动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时,由县级、乡(镇)级共同承担救灾资金保障。

7.1.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和建设县、乡(镇)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和村(社区)应当设置救灾物资储备点,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储备更新必要物资。

7.2.3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县应急局要建立完善县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整合应急相关物资数据,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更新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7.3通信信息保障

7.3.1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

7.3.2加强灾情信息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7.3.3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7.4设备设施保障

7.4.1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查灾等设备。

7.4.2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等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医疗卫生保障

7.5.1县卫健局负责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1公路等相关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通行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7.6.3公安机关、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况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7人力资源保障

7.7.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队伍等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组织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林草、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生态环境、水务、水文、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建立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8社会动员保障

7.8.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7.8.2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8.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7.9科技保障

7.9.1组织应急、地震、自然资源、林草、交运、住建、水务、农科、卫健、气象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9.2县科协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3县气象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渠道,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7.9.4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5县应急局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7.9.6县水务局及时提供全县水情数据,做好水情测报工作。

7.10科技保障

7.10.1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县、示范社区建设。

7.10.2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监督管理

8.1预案培训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全县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考核奖惩

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乡(镇)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县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订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