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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5-27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2021版)

编制单位:西畴县人民政府

编制时间: 2021 年 9 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信息发布

3.2.3 预警措施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3.3.3 突发环境事件通报方式与内容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响应分级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各乡(镇)、街道、园区应急响应

4.3.2应急办公室应急响应

4.3.3企业应急响应

4.4 应急处置和原则

4.4.1 现场污染处置

4.3.2 转移安置人员

4.3.3 医学救援

4.3.4 应急监测

4.3.5 专家会商

4.3.6 市场监管和调控

4.3.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3.8 维护社会稳定

4.4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环境修复和恢复

5.5 环境事件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准备

6.2 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队伍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交通运输与通信保障

6.7 宣传教育与培训

6.8 其它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7.3 宣传、培训与演练

7.4 奖励和责任追究

7.5预案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文山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本县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本县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进行分级响应,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分类指导、分类处置。各部门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各乡(镇)、园区和受事件影响的乡(镇)、园区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依靠科技,依托专家。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西畴县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见附件1。具体分级情况如下: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a.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b.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c.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d.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e.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f.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g.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a.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b.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c.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d.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e.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f.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g.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a.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b.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c.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d.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e.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f.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g.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a.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b.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c.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d.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e.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f.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西畴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设置在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分局(以下简称“西畴分局”)。县应急指挥部设立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2名,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综合协调组、专家组等应急救援小组,应急指挥体系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科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综合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园区、事发单位以及县境内电力、通讯公司等。

相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见表2.1-1。

表2.1-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见

应急组织指挥

机构组成

日常职位

或部门

应急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分管副县长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副总指挥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1)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推进全县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3)督促落实各项环境应急准备工作;

(4)汇总、研判、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5)办理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分局局长

污染处置组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科局、县发改局、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分局、气象局等单位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单位组成

(1)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

(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

(4)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5)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6)协调武警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应急监测组

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等牵头,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1)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2)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环境污染程度、范围及其周边可能被污染的水体、空气、土壤进行实地适时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为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为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和处置提供基础数据。

医疗救援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各医疗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1)负责对突发事件中的伤员及时实施救援、应急心理援助;

(2)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及事故现场的去污洗消和防疫工作;

(3)对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个人防护技术指导;

(4)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5)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

应急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西畴分局、县工信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

(1)负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2)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3)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现场供应。

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牵头,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电总台、西畴分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

(1)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3)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社会维稳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商务局、县发改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1)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2)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3)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县场监管和调控。

综合协调组

由县综合执法局牵头,西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1)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2)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

(3)对一般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应急处置需要从省、州、县专家库中确定人选建立现场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态势等,提出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后期调查评估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和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工作。

(2)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中的失、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参与制定具有突发环境事件高或较高风险的企业退出制度、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4)县工信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指导乡镇派出所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外围道路交通的疏导维护,必要时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分流疏导社会交通,并通过广播电台、室外信息显示屏等发布交通诱导信息;负责为相关处置车辆及时开辟绿色通道;根据水务部门需求,配合水务部门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沿岸市政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措施。

(6)县民政局:配合各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县财政局:负责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8)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组织应急测绘;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9)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分局:负责处置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负责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10)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县级以上一般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11)县水务局:负责因洪涝灾害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提出事发地水利工程水资源调度建议;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资料。

(1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现场受伤、超剂量照射、中毒人员的身体检查、紧急救治和转移,统计事件医疗救治的伤亡人数;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包括伤员救治、受污染人员的放射性去污、受照射人员的排查和照射剂量的估算;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并根据需要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3)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评估,指导生态修复。

(1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15)县教育体育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16)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突发的影响森林资源安全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对涉及森林资源、林木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17)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1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19)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产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20)县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及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影响的区域等信息,参与后期处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21)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2)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县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23)西畴供电有限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科学调度事发地上游水库下泄流量。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1)建立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对辖区内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各乡(镇)、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和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

(3)监测。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利用各级环境质量监测、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网络、视频监控、网格化执法、“12369”举报等资源,研判气象、应急、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发布的预警和应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IV级)、黄色(III级)、橙色(II级)、红色(I级)表示。

蓝色预警(IV级):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县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县局部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相关预警。

黄色预警(III级):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县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县大面积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本县人民政府上报到州级人民政府,由州级人民政府进行发布相关预警

橙色预警(II级):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县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县大部分区域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州级人民政府上报到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相关预警。

红色预警(I级):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州级人民政府上报到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相关预警,并上报到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经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经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次上报,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经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经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预警信息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急服务中心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地区。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2.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环境监控。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6)终止危害。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动态跟踪。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西畴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西畴分局,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西畴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政府或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园区及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针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由县政府按相应程序向州政府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引发或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事件;

(4)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担负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现或接报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办公室和西畴分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在确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按程序,由县政府在1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采样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直接、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3.3.3 突发环境事件通报方式与内容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局、交通、自然资源局、水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当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相邻行政区域时,应做好通报工作。信息通报可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全面、准确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有关证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挥协调当地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4.2 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县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启动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具体分级应急响应情况如下:

(1)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本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应对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本县上报到州人民政府,由州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负责应对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3)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

(4)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要求,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施进行处置。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各乡(镇)、街道、园区应急响应

各乡(镇)、街道、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西畴分局和县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2应急办公室应急响应

·(1)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时间发展态势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2)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3)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应急指挥部同意,请求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支援。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详见图4.3-1。

4.3.3企业应急响应

企业根据企业制度的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根据企业突发事件的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事故影响超出了企业应急能力范围时,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申请援助。具体响应流程图详见图4.3-2。

图4.3-2  企业应急响应流程图

4.4 应急处置和原则

应急处置:

(1)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3)污染源定位并明确当地的气象、水文参数。

(4)预测可能的影响范围或面积。

(5)确定可能危害的人群和其他财产。

(6)封闭、隔离或限制有关场所。

(7)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部门和相关单位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西畴分局组织对污染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立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并迅速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处置污染物、清理事件现场,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事发地乡(镇)、园区、相关部门及单位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3.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及现场的去污洗消和防疫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3.4 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5 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3.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现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3.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因素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园区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西畴分局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应急终止后,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县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 环境修复和恢复

事发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在终止应急后,应尽快清理事件现场的废墟,对残留污染物进行安全转运或无害化处理,尽量恢复环境的质量和功能;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现场的后期处理和环境恢复实行监管;对有放射性污染的现场进行处理,对难降解毒性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理,必须交由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统一进行处理。

5.5 环境事件总结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进行工作总结,汲取事件教训,深刻分析原因,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报告在应急终止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准备

(1)值守准备。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响应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做好值守人员、设备、车辆、通信及资料等准备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技术到位、信息通畅。

(2)健全联动机制。加强工作互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可能发生的流域性、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处置经费超出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能力的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属地政府提供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

6.3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和辐射事故分析、评估模型,为预测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各乡(镇)、园区、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

6.4 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园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事故易发的乡(镇)、园区要在重点部位设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并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动态管理;各工业企业要制定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对队员的培训,形成由县、乡(镇)、园区和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保障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6.5 物资保障

西畴县、各乡(镇)、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设备,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6.6 交通运输与通信保障

县、各乡(镇)、园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7 宣传教育与培训

县、各乡(镇)、园区、有关部门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加强社会面上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6.8 其它保障

(1)市场监管局负责污染事故涉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处置工作。

(2)水务局、农科局、林草局负责污染现场、周围的河流、水源保护和森林防护工作。

(3)气象局负责污染现场的气象预测、监测工作,提供有关的气象资料。

(4)由西畴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涉及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与应急管理局一起负责完成。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

西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西畴县人民政府牵头制定、管理及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预案。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7.3 宣传、培训与演练

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4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西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