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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西畴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12月涉旅典型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09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案件情况:2023年12月11日上午8时10分,西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金伟、侬仕丽在西畴县兴街镇伟诚石材岩板门口路段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巡查时,发现云H0***6号车驾驶员正在收取乘客费用,经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系统核实发现系统内无云H0***6号车营运资质登记信息,于是展开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江*坤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驾驶云H0***6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从西畴县柏林乡三板桥村民委丫口村载了三名乘客驶往西畴县兴街镇赶集,到达西畴县兴街镇伟诚石材岩板门口路段下客时收取了其中两名乘客每人贰拾元(¥:20.00元)的乘车费用,共计收到肆拾元(¥:40.00元)乘车费用。当事人江*坤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当事人江*坤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该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了道路运输安全,损害了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上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江*坤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经营。

处罚单位:西畴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 2024年1月3日

是否公开公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