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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3-07-03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了农药、饲料、种子、兽药等农业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共查处违法经营案件11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文件要求,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对2023年1月至6月已经结案的11件行政处罚案件予以公示。

附件: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30日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周某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

行政相对人

西畴县鸡街乡长先饲料店(周某先)

处罚文书号

西农科(饲料)罚〔2023〕第1号

处罚事由

2023年2月7日,西畴县农科局执法人员到西畴县鸡街乡鸡街街上对饲料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到西畴县鸡街乡长先饲料店,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后对该饲料经营店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由广西南宁市宝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20㎏/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7日,保质期为3个月的19袋恒辉福牛羊肥预混料已超过保质期。本机关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对涉案的19袋饲料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于西畴县鸡街乡长先饲料店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2月1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十项。

立案时间

2023年2月10日

结案时间

2023年5月9日

处罚结果

一、没收涉案饲料19袋;

二、处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处罚部门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公示时间

2023年6月30日

案件名称

西畴县益牧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案

行政相对人

西畴县益牧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

处罚文书号

西农科(饲料)罚〔2023〕第2号

处罚事由

2023年2月22日,西畴县农科局执法人员到西畴县法斗乡法斗街上对饲料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到西畴县益牧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总店,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后,对西畴县益牧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总店进行检查。检查后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由昆明正阳饲料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40㎏/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0日,保质期5至10月为60天,其他月份为75天的6袋大師仔猪前期配合饲料9501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对涉案的6袋饲料进行了异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于西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仓库内。并制作了《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证据先行登记物品清单》。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2月28日,本机关对西畴县益牧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十项。

立案时间

2023年2月28日

结案时间

2023年5月9日

处罚结果

一、没收涉案饲料6袋;

二、处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处罚部门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公示时间

2023年6月30日

案件名称

西畴县益牧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经营劣兽药案

行政相对人

西畴县益牧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

处罚文书号

西农科(兽药)罚〔2023〕第1号

处罚事由

2023年2月22日,西畴县农科局执法人员到西畴县法斗乡法斗街上对兽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到西畴县益牧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总店,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后,对西畴县益牧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总店进行检查。检查后发现:西畴县益牧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总店经营的38个批次的兽药超过有效期,1个批次的兽药不标明产品批号。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执法人员对涉案的39个批次兽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异地保存于西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仓库内。并制作了《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证据先行登记物品清单》。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38个批次的兽药、1个批次不标明产品批号的兽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2月24本机关对西畴县益牧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总店经营劣兽药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十六项。

立案时间

2023年2月28日

结案时间

2023年5月9日

处罚结果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39个批次的劣兽药;

二、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仟捌佰叁拾元捌角整(¥:1830.80)。

处罚部门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公示时间

2023年6月30日

案件名称

西畴县婧邱农资经营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行政相对人

西畴县婧邱农资经营部(文某玲)

处罚文书号

西农(农药)行罚决字〔2023〕第1号

处罚事由

2023年2月7日,西畴县农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畴县西洒镇西洒街街上的农资经营市场进行检查,检查到西畴县西洒镇瑞和街55号西畴县婧邱农资经营部,执法人员向农资经营人员出示执法证后,随即对该农资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农资经部无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权限经营:“福.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095021,数量:123袋),“乙酰甲胺磷”(农药登记证号:PD20095973,数量:6瓶),“磷化铝”(农药登记证号:PD20081587,数量:112支)3种限制使用农药。执法人员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清点登记,现场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决定书 并送达当事人》,且对现场勘验情况进行了拍照记录。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其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2月7日,本机关决定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六项。

立案时间

2023年3月7日

结案时间

2023年4月28日

处罚结果

一、没收登记保存的3种农药共8.12公斤;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伍元整(¥:135.00元);

三、处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处罚部门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公示时间

2023年6月30日

案件名称

西畴县李浩农资经营部西洒分部 违法“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案

行政相对人

西畴县李浩农资经营部西洒分部(李某贵)

处罚文书号

西农(农药)行罚决字〔2023〕第2号

处罚事由

2023年2月13日,西畴县农科执法人员依法对西畴县西洒镇西洒街上的农资经营市场进行检查,检查到西畴县李浩农资经营部西洒分部(兰城中路24号),执法人员向农资经营人员李正凯(负责人李家贵的父亲)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后,随即对该农资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敌草快(农药登记证号:PD20178736,数量:221瓶,瓶/1100ml),二甲.敌草快(农药登记证号:PD20129031,数量:220瓶,瓶/1200ml),草铵膦(农药登记证号:PD20151082,95瓶,瓶/1000 ml)三个农药品种,农药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现场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且对现场勘验情况进行了拍照记录。 本案当事人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的农药。其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2月13日,本机关决定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七十二项。

立案时间

2023年2月13日

结案时间

2023年4月25日

处罚结果

一、没收登记保存的3种农药共620.1公斤;二、没收违法所得柒佰陆拾伍元整(¥:765.00元);

三、处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处罚部门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公示时间

2023年6月30日

案件名称

西畴县荣华农资经营部么洒经营店违法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案

行政相对人

西畴县荣华农资经营部么洒经营店(聂某权)

处罚文书号

西农(农药)行罚决字〔2023〕第3号

处罚事由

2023年2月9日,西畴县农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畴县西洒镇么洒街上的农资经营市场进行检查,检查到么洒街“西畴县荣华农资经营部么洒经营店”,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后,即对该农资经营门店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经营的黑旋风牌子的敌草快(农药登记证号:PD201702025,数量:7瓶,瓶/1100ml),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该农药相关信息,查询无果(无任何登记记录)。执法人员请聂兴权提供该批农药的进货凭证及销货台账,聂兴权只提供销货台账,没有进货凭证。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对涉案的7瓶“黑旋风”牌子的敌草快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异地保存于西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保管室,并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本案当事人采购、销售的该批农药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2月9日,本机关决定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七十二项。

立案时间

2023年2月9日

结案时间

2023年5月11日

处罚结果

一、没收登记保存的农药7.7公斤;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510.00元);

三、处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处罚部门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公示时间

2023年6月30日

案件名称

西畴县兴街德荣农资经营部和平店违法经营假农药案

行政相对人

西畴县兴街德荣农资经营部和平店(黄某荣)

处罚文书号

西农(农药)行罚决字〔2023〕第4号

处罚事由

2023年2月21日,西畴县农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莲花塘乡和平街上的农资经营市场进行检查。检查到和平街上西畴县兴街德荣农资经营部和平店,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后,随即对该农资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门市部经营的“2甲.敌草快”农药(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52437,数量:8瓶,瓶/1100ml),该农药登记证号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登记的农药名称是“敌草快”,不是现场查获的“2甲.敌草快”。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对查获的农药进行了清点登记,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对涉案的8瓶“2甲.敌草快”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异地保存于西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保管室。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的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2月21日,本机关决定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七项。

立案时间

2023年2月21日

结案时间

2023年5月3日

处罚结果

一、没收登记保存的农药8.8公斤;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元整(¥:80.00元);

三、处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处罚部门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公示时间

2023年6月30日

案件名称

西畴县缘杉农资经营部和平分店违法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案

行政相对人

西畴县缘杉农资经营部和平分店(冯某能)

处罚文书号

西农(农药)行罚决字〔2023〕第5号

处罚事由

2023年2月21日,西畴县农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莲花塘乡和平街上的农资经营市场进行检查,检查到“西畴县缘杉农资经营部和平分店”,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后,即对该农资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经营的(雄狮)敌草快(农药登记证号:PD20179778,数量:56瓶,瓶/1100ml),未在“中国农药信息网”进行登记,(锄老根)2甲.敌草快(农药登记证号:PD20170202,数量:6瓶,瓶/1100ml),在“中国农药信息网”登记的农药名称为“敌草快”,而不是查获的(锄老根)2甲.敌草快。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对涉案的农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异地保存于西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保管室,并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本案当事人采购、销售该2种农药外包装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2月21日,本机关决定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七十二项。

立案时间

2023年2月21日

结案时间

2023年5月13日

处罚结果

一、没收登记保存的2种农药68.2公斤;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元);

三、处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处罚部门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公示时间

2023年6月30日

案件名称

西畴县莲花塘贵林农资门市部和平分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行政相对人

西畴县莲花塘贵林农资门市部和平分店(曾某林)

处罚文书号

西农(农药)行罚决字〔2023〕第6号

处罚事由

2023年2月21日,西畴县农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畴县莲花塘乡和平村民委和平街上的农资经营市场进行检查,检查到“西畴县莲花塘贵林农资门市部和平分店”,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负责人:曾贵林)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后,随即对该农资门市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超过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868,数量:67支,支/6ml)。执法人员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清点登记,现场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决定书 并送达当事人》,且对现场勘验情况进行了拍照记录。本案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涉嫌违反《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2月21日,本机关决定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六项。

立案时间

2023年2月21日

结案时间

2023年5月5日

处罚结果

一、没收登记保存的限制使用农药67支;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肆元伍角整(¥:34.50元);

三、处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处罚部门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公示时间

2023年6月30日

案件名称

杨某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行政相对人

杨 某

处罚文书号

西农(农药)行罚决字〔2023〕第7号

处罚事由

2023年3月29日,西畴县农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畴县鸡街乡牛场坝村委会牛场坝街上的农资经营市场进行检查,检查到“鸡街乡宏丰农资超市—牛场坝服务站”门店,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杨志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门店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门店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店内农药,共有17个农药品种129.23公斤。经执法人员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现场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且对现场勘验情况进行了拍照记录。 杨志在西畴县鸡街乡牛场坝村委会牛场坝街上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3月29日,本机关决定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六项。

立案时间

2023年3月29日

结案时间

2023年6月15日

处罚结果

一、没收登记保存的17种农药129.23公斤;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叁拾元整(¥:530.00元);

三、处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处罚部门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公示时间

2023年6月30日

案件名称

杨某违法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农作物种子案

行政相对人

杨 某

处罚文书号

西农(种子)行罚决字〔2023〕1号

处罚事由

2023年3月29日,西畴县农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畴县鸡街乡牛场坝村委会牛场坝街上的农资经营市场进行检查,检查到“鸡街乡宏丰农资超市—牛场坝服务站”门店,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杨志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后,执法人员请当事人杨志提供其在牛场坝街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当事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对该门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备案经营23个农作物种子,共272.9公斤。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对现场清点出的种子进行了就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当事人已现场签字确认。本案当事人杨志在西畴县鸡街乡牛场坝村委会牛场坝街上未经备案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3月29日,本机关决定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三十八项。

立案时间

2023年3月29日

结案时间

2023年6月14日

处罚结果

处于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处罚部门

西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公示时间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