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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西畴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6月涉旅典型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3-06-28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案件情况:2023年5月24日上午7时01分,西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卢祺、高兴波在西畴县莲花塘乡莲花塘街头供电所旁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巡查时,发现云H2***7号车驾驶员正在收取乘客费用。经调查,当事人王*梅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驾驶云H2***7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从马关县坡脚镇下坝村委会金塘子村小组驶往莲花塘街上,途经戛机村载了六名乘客一同前往,到达西畴县莲花塘乡莲花塘街头供电所旁下客时收取了其中三名乘客每人壹拾元(¥:10.00元)的乘车费用,当事人王*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该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了道路运输安全,损害了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上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有驾驶员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王*梅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缴纳了罚款。

处罚单位:西畴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 2023年6月2日

是否公开公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