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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西畴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4月涉旅典型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26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案件情况:2024年3月28日08时10分左右,西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国涛、侬仕丽在西畴县兴街镇者保路段开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时,发现云H****3号小客车驾驶员正在收取乘客费用,经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无云H****3号车的营运资质登记信息,于是展开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陆*威于2024年3月28日早上驾驶云H****3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龙坪大寨驶往兴街过程中,在大寨拉了五名乘客一同前往兴街,到达兴街者保路段下客时收取了五名乘客每名捌元(¥:8.00)的乘车费用,共计收到肆拾元(¥:40.00)的乘车费用。当事人陆*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当事人陆*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该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了道路运输安全,损害了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上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云南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系统对陆*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云H****3号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营运资质信息核查截图、视听资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陆*威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经营。

处罚单位:西畴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 2024年4月15日

是否公开公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