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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西畴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8月涉旅典型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3-08-25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案件情况:2023年8月5日上午6时50分,西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卢祺、李国涛在西畴县西洒镇小花园路段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巡查时,发现云HP***9号车内载有乘客,于是展开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周*迁于2023年8月5日上午驾驶云HP***9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蚌谷乡法古村委会金竹冲村载了两名乘客一同前往西洒街,准备到达目的地后按壹拾元每人收取乘客乘车费用,当事人周*迁经常载客到西洒街赶集,乘车费用有时收取,有时不收,据两名乘客陈述与驾驶员协商好往返车费支付贰拾元,当事人周*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当事人周*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该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了道路运输安全,损害了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上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有驾驶员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周*迁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经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1日缴纳了罚款。

处罚单位:西畴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 2023年8月11日

是否公开公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