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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23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第二期)

案例四: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1日,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畴大队对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动态监控系统显示云HJAXX1号车2023年5月5日存在动态监控系统从11时27分开始报警直到13时12分报警结束驾驶员疲劳驾驶状态1小时45分的情况,但该公司相关人员在发现报警后没有采取措施消除该隐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处理结果

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畴大队给予当事人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并责令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

当事人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案件危害或警示意义

该案件中,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任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现报警后没有采取措施消除该隐患。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畴大队做出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与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提升安全水平。

案例五:文山某经贸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一、基本案情

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畴大队对文山某经贸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5月对云H3XXXX7号车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为正常,经调查,云.H3XXXX7号车在GPS监控平台(即卓匠车载视频智能云平台)上的记录为:截至2023年5月1日6时26分55秒离线了24天3时4分49秒,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处理结果

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畴大队给予当事人文山某经贸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并责令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

当事人文山某经贸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力十十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

四、案件危害或警示意义

该案件中,文山某经贸有限公司西畴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任意识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存在不实记录。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畴大队做出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与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提升安全水平。

西畴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