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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蚌谷水库权属争议
来信人 郑** 来信日期 2023-05-06
信件索引号 202300036
信件内容
根据2023年5月4日,西畴县水务局办结回文。关于西国用(1994)字第997号蚌谷水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来源登记证明,1958年开工,1959年春完成。历史革沿法律依据《农村人民共社条例》规定的,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当时的西畴县人民委员会是没有支配全县辖区内的各生产小队劳力无偿的去做兴办基本建设用工权力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现在没有无偿用工的合法条例。《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已明文规定,在兴办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分摊劳动力和资金。对于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的附着物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根据以上条例之规定,西畴县水务局作出西畴县人民政府调集全县劳力,参与蚌谷水库建设是捏造事实、无法律依据。1958年开工,1959年春完成,历时几个月不足一年。按当时中国百废待兴,温饱不足衣不附体,全靠肩挑背驼。西畴县人民政府有能力每天发动一千多人来无偿的建水库吗?(阴雨天除外)每天应当再增加多少人,才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样的工程?这是西畴县水务局大胆的想向,说白了是蒙谝蚌谷劳苦民众的智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西畴县水务局没做任何补占用蚌谷水库,就是侵占蚌谷集体农民土地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乡(镇)人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但所有权不属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乡(镇)人民政府只能代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7569号行政裁定书就作出这样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行政机关即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因此行政机关无权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以上法律依据,不经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者的批准同意许可,行政机关无权收回、征收、征用、占用集体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划定来源。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5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蚌谷水库不具备划定为国有土地的条件。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1、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里所称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河流,冰川、湖泊、沼泽四种水体的总称。广泛埋藏于地表下的各种状态的水,统称地下水。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集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按照1983年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对水利工程产权进行明确划分,即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民办公助或社队自筹资金修建的水利工程,属社队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按照2023年4月21日,西畴县水务局下达的裁决认定书中,提示截至2023年3月各级投入蚌谷水库维护资金320.7万元。明确的显示了西畴县水属局于2012年才开始投入了第一笔蚌谷水库维护经费。也就是说明了1958年一2011西畴县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本没有对蚌谷水库投入过资金。西畴县水务局成立于1977年08月01日在文山挂牌成立,地址西洒镇白塔路、负责人,唐大能。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西畴县水务局的自作资金报告,西畴县水务局的成立时间,足于证明西畴县水利部,各级行政机关,在蚌谷水库建设完成到维护整53年当中都没有投入过资金的。而西畴县水务局是非法占有,占用了蚌谷村民集体所有的水库18年之久,才开始投资维护资金的。该先占有占用后作维修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2023年5月4日,西畴县水务局办结回文中,推责,2016年3月以来,因降雨量减少,为了保障县城居民正常用水维护社会稳定。所以才抽调蚌谷水库中的水。这么一说非常轻松的就把留给蚌谷广大民众的天灾人呙摸的干干净净。这样的事情中国共产党会让它出现吗?我想信党一定会把它连根铲除的。回文中提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再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船运等需要。西畴县水务局依照本法来占用,开发,利用蚌谷水库中的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里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诃流,冰川,湖泊、沼泽四种水体的总称。地下水是,广泛埋藏于地表下的各种状态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根据第三条法律规定,西畴县水务局开发,利用,引调蚌谷水库中的水是违法行为。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本次信文篇长法律实事依据充分。望收信明志,纲正不阿清正兼洁之领导依法果断裁决另行确权!蚌谷民众在此归望!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西畴县政府 回复日期 2023-05-08
办理结果

郑祖顺同志

您好!您于56通过“书记县长信箱”的留言(件号:202305061523566209)已收悉,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蚌谷水库权属等问题,54日县水务局已作出回复(件号:202304181251083415202305041619225955),请注意查看。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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