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尊敬的书记,县长好!我于2023年4月19日,在书记信箱投递了一份《蚌谷水库权属争议书》,至今已有15日之久,仍不见回复。随着春耕生产的迫在眉急,蚌谷水库的蓄水量不充足无法放流灌溉农田,致使民众怀着担忧恐慌的心情再次邀请我特写此上访书信。争议内容,西畴县人民政府将蚌谷水库划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由西畴县水务局部门主管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西畴县水务局主管蚌谷水库以来,承包给西畴县供水公司用作商业供水。供水公司为了从水库中获取更大利益,无止境的抽调水库中的水,从此蚌谷地区全长3公里多的河流枯竭了,河床全部变成了臭污沟,环境生态砌底失恒,河堤两岸千亩良田缺水灌溉,轮作停耕,春耕延缓等,给蚌谷地区农业生产造成特大损失,鱼业养殖被迫停产,菜蓝子供应链脱节等。蚌谷水库建设的初衷是为了灌溉蚌谷片区农田,而不是为某组织某单位企单的独有资产建设的。它的属性只用于蚌谷农田水利建设,它只能属于蚌谷集体农民所有。蚌谷水库占用的耕地是蚌谷街八个生产小队调济出来的集体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归蚌谷集体所有。蚌谷水库中的水是共同受益的各生产小队为了响映党中央的号招,大搞兴修水利建设。在蚌谷公社委员会的协同下,抽调各生产队强劳力投工投劳建成的。所以蚌谷水库中的水应当由蚌谷集体村民管理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法》实族起到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蚌谷水库的权属都依法依规属蚌谷集体村民所有。依据,1962年《农材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第十条,笫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笫三十五条的规定,蚌谷水库中的水是蚌谷集体农民投工投劳堵坝蓄起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八条,第十条,笫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相关法律规定,蚌谷水库占用的是蚌谷集体的土地。蚌谷水库的土地使用权自然归蚌谷集体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笫十五条的规定蚌谷水库中的水就该由蚌谷集体村民管理使用。根据文山州的水资源管理条例,西畴县水务局开发利用蚌谷水库中的水是不按照国家水利工程规定开发利用的。自调取蚌谷水库中的水时起,造成了河渠严重污染,生态失恒,粮农作物严减产减收,鱼业养殖停产,菜篮子断供等严重问题应当责令立刻停止取水,追责赔偿农业产品的损失,追究法律责任人。在诸多的法律法规依据面前,望受人民尊重的书记,县长领导公证执法,依法裁决,站稳人民立场,把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形成为人民所爰,所认同,所拥有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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