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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处置医疗废物
来信人 陈** 来信日期 2020-09-08
信件索引号
信件内容
请问医疗废物处置能够焚烧或者土埋吗?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回复日期 2020-09-16
办理结果
陈女士: 您好!您于2020年9月8日通过“书记县长信箱”的留言(流水号:202009080948439489 )已交由我单位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发布并实施)第21条的规定:“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安全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县卫生健康局与环境保护部门结合中央、省、州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联合制定下发了《西畴县19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处置方案》(西卫计联发〔2018〕21号),针对实际床位在19张以下床位医疗机构,在全县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规范的暂存点,负责暂存村卫生室的医疗废物和本院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文山永安环保有限公司到各暂存点清运,统一运送到永安环保有限公司集中处置。个体诊所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卫计局的组织协调下,与文山永安环保有限公司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文山永安环保有限公司到现场直接收集、转运、处置。因此,不允许再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感谢你对我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祝你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西畴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