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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车辆违规停放及货运车辆入城专项整治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9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西政公﹝2020﹞5号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创建干净、宜居、美丽的城市环境,提升“美丽县城”建设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

一、本公告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两侧,以供行人通行功能为主的道路。

二、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道临时停放车辆。

三、未经交通管理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各类货运车辆及渣土运输车辆禁止入城。经批准入城的货运车辆和从事建筑用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按照指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避免泄漏、遗撒。

四、未按停车泊位停放或未按指示箭头停放以及超出泊位、跨骑泊位的车辆均属违规停放,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拖移车辆处理。

五、自行车、两轮电动车、两轮摩托车停放到划设的停车泊位内,未按指示箭头有序停放,侵占人行道,占压盲道、绿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处理。

六、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其它机动车辆占用人行道停放或从事经营活动(含流动摊点、宣传促销、车辆销售、车辆租赁、店外洗车修车等)。

七、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区车辆停车需求和城区人行道通行实际,规划设置或取消停车泊位。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或擅自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占用停车泊位,影响车辆停放。

八、农村客运、出租车辆按划定车位规范停放。

九、阻碍交通管理及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停车,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十一、如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县交通管理及城市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畴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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