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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贩卖手机卡、银行卡及对公账号?可构成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20-03-25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不管是什么手法,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让受害人往一个银行账户里转账,这些银行账户有的是个人银行卡号,有的是企业账户。如果受害人一旦把钱打过去,诈骗分子就会迅速地把这个银行卡里的钱取走。

前不久,公安机关侦破一个在境内办卡、境外实施诈骗的特大买卖银行卡犯罪网络,缴获了大批银行卡和对公账户,所有的账户都是“成套”出现。

所谓“成套”,意味着不仅仅包括银行卡本身,还包括了U盾、密码以及手机卡。而成套对公账户,也包括了公司的所有信息: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公章一应俱全。转账需要验证码,成套资料中的手机卡就实现了这个目的。在广西凭祥的一个窝点,仅仅一周,就累积了大量的银行卡和对公账户。

广西崇左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何伟说:

“行动当天就查获了大概4500套银行卡和600多套企业对公资料,大概有两百多公斤,银行卡跟企业对公资料大概有220公斤重,这只是这个窝点7天左右的量。”

数量如此巨大,是谁在办这样的卡?为何会把自己的卡出卖呢?

在不少网络平台,都有人发布信息招募人员办理银行卡,有人询问情况,表示愿意用自己的信息办卡并出售。

河南焦作的孔某某就是在网络上看到了类似的信息,招工广告说不用干活,办银行卡,一张卡每月300块钱。

不用辛苦工作,仅仅是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就能够拿到一笔费用。这样的差事,类似于天上掉馅饼,孔某某动了心。他跟儿子商量,遭到了反对。

尽管儿子在最初表示反对,孔某某还是用自己的身份办理了银行卡,不仅如此,他还说服家人也办了银行卡出售,一共是38张。

孔某某卖了自己和家人的38张银行卡,价格是8000多元,他被警方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逮捕。

诈骗用的对公账户是从何而来?

所谓对公账户,也就是企业所使用的账户。使用对公账户进行诈骗,欺骗性更强,并且对公账户的管理比银行卡要更复杂一些,因此对公账户的价格也更高。那么,是什么样的企业愿意把自己的账户信息出售呢?

犯罪嫌疑人潘某某说:“也是找外面的那些中介,有人专门提供所谓的法人代表。就是用他们的名义注册公司,把钱给找法人的中介。”

记者发现,在一些人才市场确实有中介在招募人员充当企业法人代表。

做企业的法人代表,这原本是要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工作,也被他们说的是轻轻松松就能挣钱的事儿。

一个中介在招募的时候承诺,十天2000元,每天50元钱的生活费,十个工作日,去广州配合老板拿到营业执照,只要签字就行了。

出面、签字,这的确是办理对公账户的所谓“法人代表”们所要做的事情。除此之外,再无障碍。

据知情人透露,拿营业执照可以不到场,但是去银行开户的时候肯定是要到场的,这是别人没有办法替代的。一般不会问什么,基本上要知道办公地点,做什么的,现场拍个照就可以了,填一下信息。

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不需要复杂的审核,就这样,中介把这些人交给潘某某这样的公司,潘某某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企业账户,然后把账户出售。而这些人,就只靠签签字,到银行露露脸,就把钱赚了。

潘某某说:“来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那些人,都是喜欢玩游戏,好赌的多,网吧里面那些群体,一般都是很年轻的,二十来岁的多,好吃懒做又不想上班的。”2000块钱就打发了这些人,而用他们的信息办理的企业对公账户,却以翻了数倍的价格出售。

广西崇左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何伟说:“一套企业对公账户可以以八千到一万块钱的价格收购下来,转卖到菲律宾的话,大概是一万五一套,卖给菲律宾的卡商。”

诈骗用银行卡和对公账户在境外使用

警方调查发现,由于国内对于网络电信诈骗打击力度大,这些银行卡和对公账户都不是在境内使用,而是被犯罪嫌疑人千方百计转移到了境外。

犯罪嫌疑人蒋某某说:“我在凭祥租了一个房,当作收货地址,别人按这个地址,通过邮寄的方式把银行卡寄过来,我们这边收到货就会打包运出国。”

凭祥位于中国和越南的交界。口岸的这边是中国,那边一关之隔就到了越南。蒋某某就是在这里将银行卡和对公账户运出去。

大量的银行卡和对公账户被源源不断地运往境外被用于诈骗收取赃款。不过,也有的办卡人不满足于出售账户的几千元,他们盯上了自己卡里的诈骗所得。

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副大队长李三庆说:“屡次出现黑吃黑的情况,诈骗来的钱打到这张银行卡里面以后,开卡人直接把卡挂失了,自己把钱给取了。”

境外的诈骗分子自然不能允许这样的现象发生,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他们要求这些中介要安排一些人作为“担保人”到境外,实质上也就是扣押“人质”,防止出现黑吃黑的情况。柳某某就曾是这样的一名“担保人”。

柳某某说:“他们把我们的身份证、护照收走,还有银行卡,把我们安排到宿舍里面,管吃管住,一天三顿饭。”

河南省博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许志杰说:“担保人担保了一百张卡,这一百张卡在犯罪团伙使用的过程当中,如果钱找不到的话,他在境外就回不来,这就是担保人的作用,主要是担保这个卡让犯罪团伙正常使用。”

这样一来,这些卖卡人永远捞不到诈骗的巨额资金,他们拿到手的只是这几百元或者几千元的售卡费用。但是通过出售银行卡、充当法人代表办理企业对公账户,这些人成为了诈骗分子关键的帮凶。

看似只是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卡、办账户,当把银行卡和对公账户出售给诈骗分子,这些人也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教授刘仁文说:“正常情况下他为什么要给你钱,买你这些东西,实际上可以推断出来他是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尽管刑法上没有针对这种行为专门的犯罪规定,但是如果明知道对方要利用这些信息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把这些信息贩卖给对方,这是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他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终审:西畴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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