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专题专栏>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电子商务进农村监督电话:3032269)>详细内容

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畴县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4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西畴县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畴县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县电子商务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文山州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属专项资金是指上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扶贫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以及2018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的相关支付政策进行具体拨付。西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项目建设专项资金1400万元,开展绩效评价且合格后下达的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准。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五条支持范围。

1.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西畴县2018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2.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不得重复支持。支持县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5%,支持农村电商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不得低于50%。除此之外,中央资金的具体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和拨付程序,按照中央、省、州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合理调配。

第六条审批及拨付。

1.县工信商务局负责提出具体单项工作方案及资金分配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项目资金拨付由承办单位(企业)向县工信商务局提出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经县工信商务局对承办单位(企业)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财政、扶贫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拨付相应资金。

3.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合同要求执行,视情况预拨部分资金(最多不超过拟补贴额度的50%),其余按项目进度拨付用于支持该项目建设,预留10%待建设项目如期完成并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4.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于每月月底向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提交书面材料,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监管

第七条本着“公平、规范、择选”的原则选择承办单位(企业),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程序,符合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凡是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服务中心(站点)、物流配送体系等公共服务类综合示范项目必须开放、共享,向社会提供市场化服务,严禁向特定企业提供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严禁挤占挪用。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工信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硬件设施或项目建设应执行国家、省、州及我县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或第三方评审。

第九条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主要建设内容、使用范围,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项目承办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本县范围内其他任何电子商务扶持资金项目。

第十条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法合规,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县工信商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凡发生(现)虚报、骗取、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与上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项目资金管理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5日印发

终审:西畴超管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