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西政规〔2023〕1号
西政规〔2023〕1号

西政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畴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我县产业培育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山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州产业招商政策的通知》(文招商委办发〔2023〕5号)精神,结合西畴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围绕“3815”战略,聚焦“三个经济”,发挥比较优势,强化政策导向、市场意识和“算账意识”,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既注重经济效益又杜绝不计成本、不惜代价、贴钱招商。做到综合考虑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保障投资有回报、产品有市场、企业有利润、员工有收入、政府有税收、环境有改善。

(二)守牢依法依规底线、永保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线

严格落实“六个不招”要求,即: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不招;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招,坚决不要带污染的GDP;高投入低产出、明显见不到预期效益、甚至政府超出能力倒贴的项目不招;只对短期GDP有贡献,对地方产业长远发展没有支撑、发展不可持续的项目不招;只考虑企业利益、农民收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项目不招;只看重原材料、没有精深加工、不能形成产业链的不招。

二、扶持范围

1.凡在西畴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的企业以及现有企业增资扩股或新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招商引资项目均可享受本政策

2.房地产、矿产资源性开发和以EPC、PPP、BOT等模式合作的项目不适用政策。

3.国家禁止、淘汰和限制的行业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州、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的企业或者进行治理但未达标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

三、扶持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重点支持培育新能源电池、绿色硅、绿色铝、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特大项目。新设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符合如下条件:一是项目投资强度达220万元/亩以上、亩均产值400万元以上;二是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项目用地及政府代建厂房投资,申报扶持时需提供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厂房建设审计报告及设备购置发票;三是投资项目不得拆分为子项目投资建设申报。具体扶持内容如下。

1.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0.5亿元以上(含0.5亿元),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按照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扶持比例予以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1年内一次性予以奖励,最高奖励资金120万元。

2.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项目,按照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1.2%的扶持比例予以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分3年分别按照40%、30%、30%比例予以逐年兑现,最高奖励资金500万元。

3.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按照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扶持比例予以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分3年分别按照40%、30%、30%比例予以逐年兑现,最高奖励资金1000万元。

(二)用地扶持

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按不低于当前年度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赁时间不低于5年,每年租赁价按照当期土地出让评估价×2%=租赁金额;租金调整的,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租金累计不得低于土地出让评估价款。采取出让方式供应的,在土地出让前,按程序评估,将供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出让管理决策领导小组决定起叫价,原则上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对以三七为重点的中医药产业、以绿色水电铝材为支撑的矿电产业、以康养为特色的旅游业、以绿色食品为代表的现代农业等州级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最长在2年内分期缴纳。严格落实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政策和奖励政策。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按工业用途管理。

(三)厂房扶持

1.新引进项目建设多层厂房的,建设二层厂房的可按照第二层实际面积予以奖励,二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再增加50元/平方米奖励。容积率达1(含)至1.25(不含)的,予以第二层实际面积补助50元/平方米奖励,二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再增加50元/平方米奖励;容积率达1.25(含)至1.5(不含)的,予以第二层实际面积补助100元/平方米奖励;二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再增加50元/平方米奖励;容积率达1.5(含)以上的,予以第二层实际面积补助150元/平方米奖励;二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再增加50元/平方米奖励。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用于商贸、仓储、办公等的厂房,不在范围内。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附件一的第二条规定,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该计算方式只计入容积率,不属于实际应用范围,不在补助范围。

2.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厂房:采取回购模式的(代建厂房),由落户园区的企业与投资方或县人民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在一定年限内回购,回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若回购厂房为多层厂房的,因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建设时已为企业承担融资成本,企业回购相关厂房后不得再享受多层厂房补贴政策。

(四)设备购置扶持

1.对于年内新购置设备2000万元以上,亩均产值达到400万元/亩以上,项目技术先进程度达到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设备实际投资额(设备实际投资额由双方共同协商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设备金额评估报告为准)一定比例的补助。

2.年内新购设备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年内新购设备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4000万元以下(不含4000万元)的,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6%予以补助;年内新购设备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7%予以补助;年内新购设备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6000万元以下(不含6000万元)的,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年内新购设备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7000万元以下(不含7000万元)的,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9%予以补助;年内新购设备7000万元以上(含7000万元)的,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

3.对于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含量高,带动300人以上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企业,或农产品种植基地面积达到1万亩(含1万亩)以上等产业带动大的异地整体搬迁项目,对企业异地搬迁原有生产设备到西畴县内生产的,按搬迁费用总金额的20%予以的扶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财税贡献扶持

新入驻企业自投产当年起,在实现协议约定产值、税收的前提下,实际入库税款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1至3年按企业当年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的60%、50%、40%予以企业奖励;实际入库税款在200万元(含)至600万元(不含)的,1至3年按企业当年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的80%、60%、40%予以企业奖励;实际入库税款在600万元(含)以上的,1至3年按企业当年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的100%、70%、40%予以企业奖励;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扩产促销和技术改造创新,不得作为企业的盈余分配或挪作他用。对于新引进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项目,5年内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所得和个人股权交易所得纳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100%比例予以奖励。

(六)金融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吸纳西畴籍群众就业100人以上且动态稳定比例达80%以上或带动县级困难农户20户以上的新办企业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对在西畴县新设立并正常经营的外商金融机构,除享受省级和州级财政的奖励外,县级财政按企业当年对县级财政直接贡献的50%予以企业一次性奖励。

(七)利用外资奖补

当年实际利用外资50万美元(含)以上至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新项目(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金融业项目除外,同一投资主体在西畴县投资的不同项目可视为一个项目),除享受省州财政的奖励外,县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当年实际利用外资50万美元(含)以上至500万美元(不含)以下予以0.7%奖励;当年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至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予以0.8%奖励;当年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至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予以0.9%奖励;当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项目,按照省、州相关文件规定,积极向省、州申请奖励资金。

(八)特大项目专项扶持

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大企业、大集团到西畴县设立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西畴县的总部性企业一级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企业在实现协议约定产值、税收的前提下,自其在西畴县纳税年度起5年内,每年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为测算依据,具体扶持政策“一事一议”,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扩产促销和技术改造创新,不得作为企业的盈余分配或挪作他用。企业同时达到财税贡献方面的优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对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技术、资金密集型特大投资项目,待《文山州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正式印发后,参照执行。

(九)招商引资奖补

1.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进项目在西畴落地建设,到位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0.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年限最多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只认定一名中介引资人且只奖励一次。具体按照《西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畴县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西政规〔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

2.在西畴县境内投资建设一个现货仓(建筑面积达50000平方米单层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予以一次性奖补资金100万元;获批一个期货指定交割仓予以一次性奖补资金100万元。

(十)其他方面

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全程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云投促发〔2022〕9号),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对赌机制,对双方利润保障、估值补偿、股份或产权回购、利润分配等内容进行约定,在对项目给予特定支持政策的同时,投资方必须完成相应投资、产值、税收、产出、科研等目标。

四、附则

1.本政策的各项奖励和补贴以企业履行项目投资合同约定为前提。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西畴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相关产业招商政策如遇国家、省、州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政策为准。未列明的其他方面扶持鼓励政策,按上级已出台的现行相关政策执行。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3.优惠政策的奖补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据实列支,按照《西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试行)》规定予以兑现;企业获得补贴和奖励资金后应当依法纳税,税款按国家税收相关规定执行企业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交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严格执行会计、统计法规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坚决杜绝虚报,如发现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取消扶持资格,对已领取扶持资金全额追回。

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西畴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西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试行)

附件

 

西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试行)

 

为落实《西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规范兑现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工作,成立西畴县招商引资项目兑现审核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兑现补助。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副县长担任,小组成员单位由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农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兴街管委会、投资促进局组成。项目兑现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局。

二、兑现范围

1.凡在西畴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或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的企业以及现有企业增资扩股或新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招商引资项目均可享受本政策

2.房地产、矿产资源性开发和以EPC、PPP、BOT等模式合作的项目不适用政策。

3.国家禁止、淘汰和限制的行业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州、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的企业或者进行治理但未达标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

三、兑现依据

依据《西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文件所确定给予优惠政策的范围。

四、兑现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提交符合相关申报材料至县投资促进局,项目申报截至时间为每年11月底材料清单如下:

1.投资协议(原、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土地出让金支出票据(复印件)

4.纳税证明(复印件)

5.项目建设期间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细表及收费发票(复印件)

6.项目投资明细

7.固定资产投资明细

8.其他需要提供的认定资料

部门初审。县投资促进局将收集到的证明材料转交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初审,核实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真实性,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提交的基础材料,于企业申报1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县人民政府。

(三)政府审核部门初审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复审,并根据部门初审及第三方机构复审意见进行最终审核。

(四)公示。审核结束后,在西畴政务网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于7日。

(五)审批。对公示异议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不予奖励。

(六)兑现。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将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奖补资金拨付到行管部门,由行管部门按程序兑现给企业。

五、工作要求

1.兑现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联动协作,确保高效运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需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有欠税行为、受到环保处罚和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暂停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待其依法补齐税款和相应整改通过验收后,再予兑现。

3.企业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套取、转移、挪用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资格。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链接: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政策解读

 

 

西畴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