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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置村(居)民小组干部的实施意见》的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4-24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广大社会公众:

为不断强化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依法保障村民自治权利,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设置全县村(居)民小组干部,提升村(居)民小组干部履职能力,建设一支懂农村、爱农村、爱农民的新时代村(居)民小组干部队伍。西畴县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置村(居)民小组干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广大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到5月24日,若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5月24日24:00前反馈西畴县民政局办公室,联系人:刘蕊,联系电话:0876-7622633。

西畴县民政局

2024年4月2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置村(居)民小组干部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不断强化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依法保障村民自治权利,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设置全县村(居)民小组干部,提升村(居)民小组干部履职能力,建设一支懂农村、爱农村、爱农民的新时代村(居)民小组干部队伍,结合西畴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有机统一,选优配强村(居)民小组干部,使规范设置村(居)民小组干部工作成为加强党的领导、发扬基层民主、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成为团结凝聚广大群众的过程,成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净化基层政治生态和提升治理水平的过程,为建设美丽和谐宜居新西畴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严审资格条件,选优配强村(居)民小组干部

(一)合理设置村(居)民小组干部职数。村(居)小组干部职数按照本村常住户籍数核定,不搞“一刀切”,原则上49户以下的村设村(居)小组组长1名;50-99户的村设村(居)小组组长1名、副组长1名;100户以上的村设村(居)小组组长1名、副组长2名。同时,各村(居)民小组会计、出纳由本村(居)民小组会议从符合条件人选中推选,不纳入村(居)民小组干部管理,误工补贴可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标准由本村(居)民小组会议民主决议。

(二)选优配强村(居)民小组带头人。拓宽人选来源渠道,把有干劲、会干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的人选拔为村(居)民小组组长,注重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本村退休公职人员、优秀退役军人中选拔,重点选拔乡村振兴、疫情防控、强边固防、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群众公认的人员。

(三)提倡村(居)民小组干部“一肩挑”。提倡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兼任本村(居)民小组组长。村(居)民小组组长一般应由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或党员担任。

(四)严格把握村(居)民小组干部人选资格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列为人选:1.政治上的“两面人”;2.有犯罪前科或受过刑事处罚的;3.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的;4.组织、实施或参与邪教和非法宗教的;5.涉黄涉赌涉毒受到处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列为人选:1.受党纪政务处分按规定不能任职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2.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行贿人员名单的;3.涉及宗教势力、从事宗教活动、有浓厚宗教感情的;4.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煽动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5.拉票贿选或干扰破坏选举的;6.担任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干部期间,长期不公开村(居)务,侵占或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7.违反社会公德、违规大操大办宴席、违反殡葬改革政策的;8.存在非法占地、私搭乱建、毁林开荒等行为未整改的;9.长期外出或丧失行为能力,不具备履职条件的。

(五)严格开展资格条件审查。坚持“凡进必审”原则, 严格落实人选资格联审,在乡(镇)初审基础上,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政法、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信访等部门进行资格联审,对村(居)小组组长、副组长人选进行联审把关。联审中落实容错纠错办法,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分析研判。

三、充分发扬民主,依法依规做好推选工作

(一)深入调查摸底。全面落实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社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包村联户制度,对村(居)民小组逐个深入调研,全面了解村(居)民小组班子配备、后备力量培养、补贴待遇等基本情况,掌握班子成员履职情况、党员群众认可度。特别是聚焦“一肩挑”、优化班子结构等要求进行深入分析研判,精心制定村(居)小组干部推选工作方案。

(二)集中排查整顿。要深入排查是否存在宗教势力干扰、宗教非法活动屡禁不止、宗教势力渗透蔓延、宗教干预世俗生活、信访矛盾突出等可能影响推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点难点村(居)民小组,对重点难点村(居)民小组,要“一村一策”进行整治,化解矛盾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不整顿到位不推选。

(三)深入谈心谈话。村(社区)干部要与所有村(居)小组干部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做深做细思想工作,引导正确对待进退留转。

(四)严格程序推选。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居)民会议由村(居)民委员会召集,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居)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推选结果要在15日内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加强教育管理,充分发挥村(居)小组干部作用

(一)做好工作交接。村(社区)要在村(居)小组干部推选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村(居)小组新老班子做好村集体资金、村集体资产、遗留问题等移交工作,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行。

(二)强化思想疏导。乡(镇)班子成员、村(社区)干部要专门同离任村(居)小组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做好关心关爱工作。特别是对实行“一肩挑”后不再担任村(居)小组干部的人员,要逐一谈心谈话,做深做细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理顺心气、打开心结,正确对待进退留转,支持新班子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乡(镇)党委、政府要指导村(社区)制定村(居)民小组干部考核管理办法,体现奖优罚劣,不搞平均分配,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不能享受误工补贴。村(社区)要指导村(居)民小组制定发展规划,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建立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健全“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机制,规范村(居)小组干部用权。

(四)实行能上能下。村(居)民小组干部履职能力弱、连续3个月考核不合格,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联名说明罢免理由,或者村(居)民小组干部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处刑罚,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采取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等方式处理。村(居)民小组干部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实施意见推选程序进行办理,补选的村(居)民小组干部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选工作顺利进行

(一)强化责任落实。乡(镇)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抓村(居)民小组干部推选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主持研究分析,精心部署推动。把推选工作作为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出现问题的乡(镇),及时约谈有关责任人,问题严重的严肃问责追责。

(二)健全工作机制。乡(镇)要成立推选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县级组织部门牵头,民政部门密切配合,纪检监察、政法、农业农村、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形成工作合力,保证推选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严防不实炒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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