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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蚌谷水库权属争议
来信人 郑** 来信日期 2023-05-04
信件索引号 202300031
信件内容
尊敬的书记,县长好!我于2023年4月19日,在书记信箱投递了一份《蚌谷水库权属争议书》,至今已有15日之久,仍不见回复。随着春耕生产的迫在眉急,蚌谷水库的蓄水量不充足无法放流灌溉农田,致使民众怀着担忧恐慌的心情再次邀请我特写此上访书信。争议内容,西畴县人民政府将蚌谷水库划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由西畴县水务局部门主管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西畴县水务局主管蚌谷水库以来,承包给西畴县供水公司用作商业供水。供水公司为了从水库中获取更大利益,无止境的抽调水库中的水,从此蚌谷地区全长3公里多的河流枯竭了,河床全部变成了臭污沟,环境生态砌底失恒,河堤两岸千亩良田缺水灌溉,轮作停耕,春耕延缓等,给蚌谷地区农业生产造成特大损失,鱼业养殖被迫停产,菜篮子供应链脱节等。蚌谷水库建设的初衷是为了灌溉蚌谷片区农田,而不是为某组织某单位企单的独有资产建设的。它的属性只用于蚌谷农田水利建设,它只能属于蚌谷集体农民所有。蚌谷水库占用的耕地是蚌谷街八个生产小队调济出来的集体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归蚌谷集体所有。蚌谷水库中的水是共同受益的各生产小队为了响映党中央的号招,大搞兴修水利建设。在蚌谷公社委员会的协同下,抽调各生产队强劳力投工投劳建成的。所以蚌谷水库中的水应当由蚌谷集体村民管理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法》实族起到一九八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蚌谷水库的权属都依法依规属蚌谷集体村民所有。依据,1962年《农材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蚌谷水库中的水是蚌谷集体农民投工投劳堵坝蓄起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八条,第十条,笫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相关法律规定,蚌谷水库占用的是蚌谷集体的土地。蚌谷水库的土地使用权自然归蚌谷集体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笫十五条的规定蚌谷水库中的水就该由蚌谷集体村民管理使用。根据文山州的水资源管理条例,西畴县水务局开发利用蚌谷水库中的水是不按照国家水利工程规定开发利用的。自调取蚌谷水库中的水时起,造成了河渠严重污染,生态失恒,粮农作物严减产减收,鱼业养殖停产,菜篮子断供等严重问题应当责令立刻停止取水,追责赔偿农业产品的损失,追究法律责任人。在诸多的法律法规依据面前,望受人民尊重的书记,县长领导公证执法,依法裁决,站稳人民立场,把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形成为人民所爰,所认同,所拥有的愿望。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西畴县政府 回复日期 2023-05-04
办理结果

郑祖顺同志

您好!您通过“书记长信箱留言”反映的问题已交我单位办理现将情况回如下:

关于蚌谷水库权属问题。经调查,该库修建于1958年,1959年完成工程建设,当时全国上下掀起大建水利基础设施高潮,西畴县结合县情实际调集全县劳力,在全县范围内组织修建了如“江东、老箐、三岔沟、老胖箐、南昌、荒田、蚌谷”等7座水库,水库建成后一直由蚌谷乡政府和县水利部门共同维护管护,水库的产权属于全民所有,并非当地集体经济组织自己组织,独自集资投工投劳自主修建的水库。截至20233月,各级投入蚌谷水库维护资金300余万元。

199412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取得蚌谷水库国有土地使用证(西国用(1994)字第997号),土地权性质为“国有”。2004年根据中央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会议精神,同年215日县水务局组织编制《西畴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西水字200428号)上报县人民政府,45日县人民政府就《西畴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西政复200428号)进行了批复,同意将全县“小(2)型以上水库管理权划归西畴县水务局水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包括蚌谷水库),至20213月更名为西畴县水工程运行和河(湖)长制管理中心,目前蚌谷水库由西畴县水工程运行和河(湖)长制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水库从未承包给第三方经营。你反映县水务局将蚌谷水库承包给县自来水公司管理经营的事不属实。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综上所述,蚌谷水库产权属国有资产,水资源调配使用权归属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供水公司从水库抽水到县城供水造成河沟无流,河床严重污染,生态失恒,蚌谷流域片区农田垦荒减产,渔业产值脱节等人为灾害的问题。20163月以来,因降雨时空分布不均,致全县降雨量减少,县城主要供水水源小桥沟水库、备用水源龙正水库蓄水严重不足,县城供水极度紧张。为保障县城居民正常用水,维护社会稳定,县人民政府于20161031日组织县水务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蚌谷乡政府、县供水公司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报经县委书记办公会同意决定在蚌谷水库实施提水工程,从蚌谷水库备用水源提水供应县城。项目于20161220日竣工通水,有效缓解了县城供水紧缺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再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实施蚌谷水库提水站项目补充县城供水以来,县委县政府始终要求县供水公司在农田灌溉时减少取水量,尽量满足下游农田灌溉用水。多年来,用水调派一直遵循这一原则。当前,下游灌区传统产业已发生了变化,从种植水稻为主变为种植甘蔗、巴西菇、烤烟、药材等经济作物为主,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益,同时用水压力逐步降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由于蚌谷水库产权属国家所有,并非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供水单位已经依法办理了取水许可证,每季度以实际取用水量按每立方米0.2元向县级国库缴纳水资源费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综上所述,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从蚌谷水库调水供应县城是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县城居民应急供水所采取的一项紧急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

 

 

                             西畴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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