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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办通〔2016〕33号—中共西畴县委办公室 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畴县控编减编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5-13 10:12:09 浏览次数: 【字体:

西办201633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县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西畴县控编减编工作任务分工》已经2016324日中共西畴县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西畴县委办公室

                           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8

 

 

西畴县控编减编工作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确保全县控编减编任务圆满完成,根据《文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做好文山州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通知》(文编〔201525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控编减编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办通〔201581号)和文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西畴县控编减编工作方案的批复(文编20164号)精神,作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中央关于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根据控制总量、盘活存量、有减有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严控制机构编制总量、盘活用好机构编制存量、建立控编减编长效机制等方面综合施策,以州编委下达编制数为基数进行总量管理,确保到2017年底前实现只减不增。具体下达编制数:县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491名、乡镇行政编制270名,政法专项编制342名、政法专项编制控制数30名、群团机关使用事业编制61机关工勤编制68名、事业单位事业编制4872名。

二、主要措施

(一)严格控制总量,严守机构编制“红线”

1从严执行总量管理。县级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总额不得突破州核定数。县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核定各乡(镇)、各部门编制数。对各乡(镇)、各部门的合理编制需求,在总量内统筹调剂解决,做到增减平衡、只减不增,实现严格管理、公平管理、依法管理。严格控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严格控制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

2实行编制总量分类管理。将编制总量分为党政群系统行政编制、政法系统专项编制、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群团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和机关工勤编制5种类型分别管理。各类别的编制总量单独核准,严禁混用行政、事业编制和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严禁违规挤占、挪用编制。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

3核销机关工勤编制。全县各级机关原则上不再新核工勤编制,不再新进工勤人员,现有在职在编人员自然减员后,按照退一收一的办法逐步收回。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编制,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的,不再增加编制。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4实行编制总量年度核准。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分配使用本级编制,核定下达乡(镇)编制总量。县对乡(镇)编制总量的核准周期原则上为3年。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各乡(镇)、各部门编制实行年度核准;服务和保障好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在控制编制总量的前提下,重点解决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编制的需求,服务和保障好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结合简政放权、重心下移,防止挤占、挪用乡(镇)基层和一线人员编制。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

5从严执行中央和省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机构编制事项专事专报、一个部门承办、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增减等事项,一律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受理,并按程序和权限审核或审批,重大事项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受理、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不予研究。除中央有明确规定或落实省、州县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外,一律不增设机构、一律不提高机构规格、一律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再受理新设机构新增编制事项、不再审批行政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不再审批机关工勤编制。

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编办,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6从严执行部门三定规定。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委、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对规定的主要职责,要认真履行,不能失责或越权;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人员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三定规定中关于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凡擅自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超编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立即纠正。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7从严限期消化超编人员。各乡(镇)、各部门要制定消化超编人员计划,限期消化,原则上,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组织、人社部门研究办理相关人员任用、调配、招考录用、选调、安置、工资审批等事项,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用编计划和领导职数范围内进行。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8组织、人社、纪检监察和财政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清理整顿,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从严管理和考核干部,并按有关规定严格运用考核结果。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9研究提出解决编外用人办法。各级机关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清理规范编外人员,对其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人问题也要妥善处理。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委编办、县财政局

(二)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盘活用好编制存量

10根据中央和省州有关规定,探索新形势下盘活编制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的新途径、新方法,切实解决好超编、长期空编、编制分布不平衡等方面的问题。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

11健全机构编制公开制度,探索编制预算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和绩效评估工作制度;研究跨乡(镇)、跨行业、跨部门编制调剂办法;研究精简和收回编制、约束增编的办法,采取预留机动编制、周转编制、零空编、备案制等办法,整合撤并机构削减收回编制,对职能职责重复、弱化、消失、下放或转移的机构及时整合撤并,对职能弱化的行政单位或行政单位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单位行政编制5%—10%的比例收回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在总量内管理调剂使用。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

12对借调乡(镇)工作人员超过6个月的单位,借调多少人就收回借调单位多少编制。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委编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13通过推进新一轮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合机构、职责和执法队伍等,减少人员编制。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

14在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工作基础上,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15建立部门空编集中管理制度。除中央和省、州、县另有规定外,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现有空编,以及今后自然减员产生的空编,由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需要收回集中管理。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

16建立编制待分配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分配使用本级编制总量时,可根据需要按照一定比例预留待分配编制。其中,预留的待分配编制原则上不超过编制总量的3%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

17建立编制使用年度申报制度。县、乡(镇)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报(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申报)次年编制使用计划等事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收到部门的申报后,根据其职责任务变化情况,核准各部门次年可以使用的编制数。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18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职数使用通知单制度。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职数使用通知单》制度,全县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配备人员,按规定配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有效控制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19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实现财政资金由花钱养人花钱办事转变。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

(三)建立控编减编长效机制,确保“只减不增”有效落实

20由县编委领导牵头,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参加,建立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部门会商机制。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21健全机构编制与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联动配合制度,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责任审计管理、纪检监察监管的综合约束机制。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

责任单位: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

22坚持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认真检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控编减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

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县人民政府督查室

23认真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根据工作需要,机构编制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各乡(镇)、各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本年度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县机构编制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向州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本年度全县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24将机构编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范围。

牵头单位:县委县人民政府督查室

责任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

252015—2017年,每年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控编减编和机构编制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

责任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

26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审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27根据中央和省州的统一部署,做好吃空饷清理工作。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28严禁部门条条干预。各部门提请党委、政府研究的事项以及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不得涉及机构编制的具体内容。严禁上级业务部门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乡(镇)、各部门在制定年度绩效考评等有关方案时,不得将未经批准的机构编制事项列入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县级部门干预机构编制的情况,县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州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具体情况。

牵头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29将机构编制法规制度纳入县级党校、行政学校教学内容,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机构编制法制意识。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西畴县行政学校)、县委编办 

30对未完成控编减编任务的各乡(镇)、各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涉嫌违纪违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牵头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本届政府任期内控编减编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一把手要切实履行本乡(镇)、本部门控编减编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研究部署、亲自解决问题、亲自督促指导,确保控编减编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明确任务分工,不断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各部门要立即建立落实工作机制,对照任务清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落实任务分工需要调整或新增责任单位的,由牵头单位商同有关单位确定。牵头单位要加大统筹协调,责任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扎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工作实效。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贯彻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县委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县委编办要对各级各部门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控编减编各项工作部署真正落到实处。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县编委,由县编委汇总后上报州编委和县委、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