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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分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西环责限字〔2019〕01号)

发布时间:2019-08-28 来源:西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字体:

当事人:西畴县畴阳天保新型环保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326230956930XL

法定代表人:陈赛钦

经营地址:西畴县兴街镇安乐村民委漂漂冲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分局于2019年8月6日开展砖瓦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委托西畴县环境监测站对你砖厂进行执法监测,执法监测报告数据显示,你砖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西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责令你砖厂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9 月28日止限制生产。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报西畴分局备案,限制一条生产线进行停产。

你砖厂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砖厂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分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分局备案之日起解除。我分局将依法对你砖厂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砖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畴县人民政府或者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分局

2019年8月27日